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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从陪审制看司法的社会化

  应当承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即使并不能有效地行使司法裁判权,也还是有一定的象征意义的。因为这标志着国家的司法裁判活动仍然有社会公众的参与,这种参与也是公民参与行使国家管理这一民主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尽管陪审制在西方各国尽管也呈现出没落甚至衰败的趋势,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曾实行过陪审制的国家完全放弃这一制度。这说明在这些国家陪审制还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其象征意义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不仅如此,英国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不再实行陪审制,但目前在刑事法院(Crown Court)审判的多数刑事案件都采取了陪审制,而且在英国几百所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审判的多达97%的一审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由无薪治安法官负责审判的,而这些来自平民的非职业法官拥有30000人之众,那为数100人的职业治安法官与他们比较起来,简直是微不足道。这表明,尽管英国适用陪审制审判的案件确实有所减少,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仍然是由民众负责进行审判的。
  我们还可以俄罗斯、日本为例,说明陪审制尽管在一些国家出现没落的迹象,但在另一些地区却可能方兴未艾。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政治上发生巨变之后,迅速进行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其中的一项改革举措就是在9个地区恢复实施陪审制。这种陪审制采取的是英美的模式,并曾在1864年第一次出现在当时沙俄政府的司法制度之中,因此在俄罗斯是有着一定法律文化基础的。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在酝酿着一场司法改革,并有许多学者呼吁从美国引进陪审团制度。到了1998年前后,日本专门负责研究司法改革的机构正式成立,有关建立陪审团制度的改革已经不再停留在呼吁的阶段,而成为日本司法改革的官方方案的一项重大议题。可以说,现在已经不再是是否实行陪审团制度的问题,而是如何建立陪审团的问题。
  透过英国、俄罗斯、日本司法制度的现状或改革动向,我们不难看出,无论陪审制出现什么样的命运,通过吸收民众参与行使司法权,而使司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化,这都将是司法制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为什么会这样呢?英国的制度和实践表明,陪审制和治安法官制度都是让被告人接受民众审判、防止官方专制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民主的内在应有之义。从日本的情况来看,鉴于长期实行的职业法官制度已经逐渐走向官僚化、封闭化,法官与世隔绝,不能充分反映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和价值观,因此急需通过建立陪审制,使社会公众通过参与行使裁判权,使法官的判决能够体现社会各界的价值观。也就是通过司法的社会化,来弥补法官过于职业化甚至专业化所带来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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