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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从陪审制看司法的社会化

  既然法院不让陪审员参加判决的制作,那么陪审员参加审判还有什么意义呢?对此,不少法院的法官都无奈地表示,还不是案件积压太多,人手不够吗!而如果每一个合议庭都能有一个陪审员参与审理,那么全法院的案件就可以在保持合议制的的合法形式下得到较为快速的审理。看来,确实有一些法院将陪审员参与审判视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手段。
  显然,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解决,人民陪审员就不可能真正摆脱“陪而不审”的命运。具体而言,目前阻碍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下面几个:
  承办人制度。根据现行的制度,真正对案件审理结局负责的是那位通常担任审判长的承办法官。对于案件,该法官负责进行审判前的准备活动,在法庭上主持审判,在听审结束后起草结案报告,决定是否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甚至直接起草判决书。遇有案件发生错判的情况,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也是这位承办法官。但是,实行承办人制度所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是,合议制几乎完全被架空了。在此情况下,不论陪同在审判长左右的是审判员,还是人民陪审员,都可能成为名存实亡的摆设。真正负责审判案件的其实只有承办人一个人。
  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在很多地方的法院,院长、业务庭庭长即使不参加案件的审判,也有权对合议庭审理结束的案件进行审批。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合议庭的审理过程就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人民陪审员怎么可能参加这种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报批程序呢?他们不得不承受被排除在外的命运。
  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有权对案件进行实体性讨论并作出权威性决定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其实也是法院内部类似“行政会议”的行政领导机构。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以及任何法官都必须服从。其实案件一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陪审员是否参加合议庭的评议,都是无关紧要的了。因为法律哪里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呢?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内部指导制度。这种行政式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事先沟通和交流一旦进行,下级法院的判决中所体现的往往是上级法院的判决意见。人民陪审员以及合议庭的意见都变得十分无足轻重了。
  随意性的定期宣判做法。目前,各级法院对绝大多数案件,都采取了定期宣判的做法。由于实行“定期宣判”,法庭审理过程与裁判结论的产生之间往往存有较大的时间间隔,合议庭成员也不可能从其亲自经历的听审过程中形成裁判的结论,而不得不受制于一系列外部因素的影响甚至干预。事实证明,定期宣判不仅是造成审判流于形式、名存实亡的“罪魁祸首”,而且也是司法腐败赖以滋生的“制度温床”。一旦实行中国式的定期宣判,人民陪审员就不可能再有效地行使其本来应当拥有的司法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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