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见的正义》之从陪审制看司法的社会化
陈瑞华
【全文】
在近来的司法改革大讨论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有关“加强人民陪审员作用”的法律草案。从目前的主流舆论来看,许多人都希望藉着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的当口,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使得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得到来自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减少司法腐败现象。
当然,最高法院和立法部门的用心是良好的。但是,靠人民陪审员来监督司法裁判活动,防止司法腐败,就如同加强各级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一样,都面临着如何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笔者有时候会这样反思:难道腐败真的就不会侵袭作为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和人民陪审员吗?事实上,这些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人民陪审员,也同样是这个社会的一分子,受着这个社会环境的影响,一旦他们确实掌握了司法裁判大权,谁又能通过什么机制来防止他们不腐败呢?看来,人们的思维方式已经陷入了一个难以解脱的怪圈:司法越是出现问题,就越从司法的外部引进新的监督力量;而新的监督者由于直接介入了司法的运行过程,并拥有决定性的权威,而一旦其本身又出了问题,人们就再去寻找更新的监督力量……如此循环往复,反复地设置监督机制,而又反复地出现新的问题。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加以定位呢?实际上,这一制度是国家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不对整个司法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的情况下,单方面地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其做到“既陪又审”,这恐怕是不现实的。对此,我们可以举例加以说明。
刘某应聘担任某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一日,法院邀请刘某作为陪审员参与一起民事案件的审判。在法庭上,审判长负责询问当事人,宣读书证,出示物证。刘某一边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一边认真地翻看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并对控辩双方的关键争议点作出详细的记录。两个小时过去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相继结束,审判长随即主持进行调解,但最终没能促使控辩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失败。审判长宣布休庭。刘某问道:此案法庭审理程序已进行完毕,事实也大体清楚,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很明确,为什么不进入评议、宣判程序呢?审判长答:案子今天判不了。
4个月以后,刘某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请其速来法院。刘某以为案件休庭持续了这么长的时间,一定到了进行评议和作出判决的时候了。毕竟,法律有“定期宣判”的规定。但等刘某来到法院,接待他的书记员却拿出两页纸,请他立即签字。刘某仔细一看,原来这是一份判决书的打印稿,审判长和另一位审判员早已在上面签了名字。刘某问:审判长在吗?书记员答:出差去了。刘某很生气:为什么不让我参加评议再起草判决书?书记员半天无语,最后说:你还是签字罢,这个案件已经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过了。刘某一时惊讶得目瞪口呆。最终,刘某还是在判决书上签了字。但从此以后,他再也不去做陪审员了。
人民陪审员刘某确实愿意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做一份贡献,他专门请假来参加法庭审判,并认真地翻阅法典,记录法庭审理的情况,准备在评议时提出自己的判决意见。但是,现行的司法制度却不给他这样做的机会。一方面,法庭审理过程全部结束后不立即进行评议,对一个案情极为明确的案件非要搞“定期宣判”。另一方面,在长达四个月的休庭期中,案件究竟是否以及什么时候进行评议过,作为合议庭成员的刘某对此一无所知。而在此期间,作为承办人的审判长向审判委员会作出了汇报,并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起草了判决书。这一切,都是背着刘某私下进行的。刘某之所以对此感到极为愤怒,是因为这种做法无异于强行剥夺了他本来应当享有的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