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2日,固安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固安县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实施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999年12月22日批准施行。
根据这一“意见”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从其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挑选7人组成监审团(全称为“监督审判团”),有组织地进行案件抽查、旁听案件审理和监审法院公开审理等方面的活动。据固安县法院院长介绍,由监审团监审的案件主要有:“重大疑难”的案件;“有可能宣告无罪、改变定性、判处缓刑的案件”;“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刑事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影响较大的案件”。遇有这类案件,固安县法院要在公开审理前三天,将简要案情、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由人大组织监审团监审。法庭审理结束后,如果监审团提出的判决意见与合议庭有较大的分歧,监审团有权要求合议庭作出解释。合议庭要将认定事实的依据、处理的理由、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在听取监审团意见之后,对案件作出最后的裁决。
1999年1月28日,固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张某涉嫌贪污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旁听席上,由固安县三名人大代表组成的监审团临场监审。“台上的庭审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台下3位监审团成员聚精会神地听着、观察着,他们时而相互地语几句,交换以下意见,时而动笔记下每个关键性的细节。”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在台上进行着唇枪舌战的较量,3个监审团成员在台下不停地翻阅着有关材料,在上面圈圈点点,找出控辩双方各自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他们将在庭审结束后对此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就案件的审理程序、定性、处理结果提出倾向性的书面意见,装入该案卷宗。”
监审团中一位曾担任过公安局局长职务的成员说:“今天这个案子虽然不大,但却具有代表性,老百姓都很关注。我很荣幸也很高兴自己能成为固安县人大第一届监审团的成员,第一个到法庭上来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既然我们监审团旁听了庭审,就要在最短的时间里拿出书面意见。”
担任法庭审判长的法官毕某说:“我感到压力很大。……特别是今天还有人大的监审团在下面旁听,我们就更加慎重……但我认为可以变成动力,对于我们公正断案以及提高我们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都会起到促进作用。”
固安县法院邓院长说:“个案监督,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我们法院党组给予了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体违法事后监督,程序违法随时监督的原则进行个案监督”,“法院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目的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使审判活动在整个社会的监督下公开、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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