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彩印厂提起的两起行政诉讼案,均在1996年由受案法院审理终结,两案的审理结果均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胜诉而告终。
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质询法院的权力竟然被如此恣意地行使,这无论如何都是对中国法制的一种讽刺。如果说人大对法院的质询本来是为了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话,那么这种监督在程序上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并足以构成对程序正义的严重背离。首先,四川省人大的40名代表提出的质询案,是由与本次质询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彩虹电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省人大代表刘某直接启动的,他在人大会议上散发的材料,使得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案件已经产生了先入为主的“预断”。其次,作为与质询事项有着利害关系的刘某还直接成为质询者,亲自实施对两级法院院长的质问。再次,质询中漠视
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规定,对法院受理彩印厂的行政诉讼这一正常审判活动大加责难。最后,部分人大代表在新闻媒介面前,不负责任地发表了一些情绪化的言辞,使得法院遭受极大的压力,无法在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时保持起码的独立自主性,而不得不屈从于由人大代表和新闻传媒联合发动的舆论攻势。笔者不敢想象,假如那位质询案的始作俑者刘某不是那么大公无私,而是心怀私心,歪曲事实地在四川省人大会议上散发材料的话,那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彩印厂会注定“冤死无疑”了。于是,人们不禁要问:这种以“质询”的名义进行的所谓“个案监督”,究竟是要防止司法腐败,还是要人为地制造司法不公?
各级人大对法院实施的“个案监督”,除了有“质询”这一“合法”途径以外,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方式。例如,某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发现法院作出的某一判决“确有错误”,就将法院院长传来进行“询问”,明确指出判决的“错误”,要求限期改正;某人在民事诉讼中败诉,将案件情况通报给人大常委会,后者将案件“批转”给法院,要求其限期给予“解决”;某人大常委会委员发现法院所作的某一判决确实“有问题”,就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作出决定,要求法院限期对判决书作出大幅度的“修正”。这种种“个案监督”的实践,尽管缺乏
宪法和法律上的根据,却在中国不少地方盛行起来。当然,在目前各地进行的“个案监督”实验中,最具有特色、也最为“前卫”的是所谓的“人大监审团”制度。
这是由河北省固安县在全国首创的“个案监督”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