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提出质询案以外,在各级人大审议有关议案时,人大代表还可以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受询问的国家机关应当派人到会说明。
然而,这种由各级人大或者人大代表所进行的质询和询问,究竟能够涉及法院工作的哪些方面?人大能否对法院依法进行的立案、审理和裁判活动加以质询?对此,有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按照一种最基本的制度逻辑,各级人大或者人大代表在进行“质询”时,就出现了种种有悖
宪法精神的做法。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笔者分析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
1995年7月,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根据成都彩虹电器公司的举报,查封了夹江县彩印厂非法印刷彩虹灭蚊药片包装盒的印刷机4台,库房1间,彩虹灭纹药片包装盒15000个。1995年8月8日,夹江县彩印厂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超越职权为由,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封存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提出先行停止执行封存财产、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的申请。1995年9月22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向夹江县彩印厂送达了《处罚决定通知书》,夹江县彩印厂随即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95年11月20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夹江县彩印厂状告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越权打假的案件。中央电视台、成都电视台、《中国质量报》、《成都商报》等媒体以“打假者反被推上被告席”等为题,作了连续报道。
1996年2月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省人大代表、成都市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向各位代表发送了一份题为“黑白颠倒,恶人先告状——打假者被制假者送上法庭,关于四川省夹江县制假查处受阻的紧急汇报”的材料。以成都市人大代表团为主的40名省人大代表联合提出大会第一号质询案,就有关问题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质询,获得大会主席团通过。
1996年2月7日上午,40名省人大代表在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一同到会的夹江县人民法院院长进行了质询。质询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是否为“越权打假”;二是夹江县法院该不该受理“制假者”的起诉。在质询中,人大代表认为,技术监督局打假没有错误,彩印厂系恶人先告状,法院受理此案是为制假者服务。两位法院院长解释说,由于法律在打假的分工上不明确,需要依法通过最高法院商请国务院解决;彩印厂不服技术监督局的处罚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在质询过程中,有的人大代表质问道:“请问你们到底为哪个服务?……你们的这一行为是对国家对人民的犯罪。”一位职业为教授的人大代表断言:“这是司法腐败的一个典型表现。”这些发言引起了在场人大代表的热烈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