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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第四种司法裁判形态

  
  大体上看,其他西方国家也确立了这种旨在对侦查机构的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裁判制度 。这种程序性裁判机制,大体上包括以下三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一是事前的司法授权,也就是警察在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公民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侦查行为之前,一般都须向法官提出申请并取得后者的许可;二是正式的程序性听审,亦即警察在实施逮捕之后,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将被逮捕人提交有关的法官面前,后者经过听审,就是否羁押、保释或者羁押的期间、保释所需的条件等事项,作出裁决;三是事后的司法救济,也就是由被采取羁押或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公民,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诉,以获得法院就其所受到的羁押等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机会。由此,司法机构就在一定程度上将检警机构的刑事追诉行为控制在司法裁判机制之下,审判前的侦查活动也被纳入诉讼轨道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在发生政治巨变之后,也在其刑事审判前程序中初步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的规定,
  “任何人非依法院决定或经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被逮捕的人有权申诉并要求就羁押他的合法性和是否有根据进行司法审查”;“审判人员依照司法审查结果做出的释放被羁押人的决定,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俄罗斯刑事审判前的司法审查主要适用于羁押,审查一般由羁押所在地的法院审判员主持进行。审判员在收到被羁押人要求举行司法审查的申请后3日之内,在检察长、辩护人、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下,就羁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届时,申诉人应当庭对其申诉进行论证,其他各方可以就此发表意见。主持司法审查的审判员根据各方的意见,可以做出撤销羁押并释放被羁押人或者驳回申诉的决定。据此,被羁押人对于由检察长批准的逮捕和羁押措施,就可能获得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的机会。
  当然,中国有自己独特的“国情”,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甚至俄罗斯的法制经验。不过,建立一种最低限度的司法审查机制,使得作为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警察权、检察权,都能受到司法权的制约和控制,这确实是值得借鉴的司法改革举措,也解决审判前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的一条出路。在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立法机关曾经表现出惊人的胆略,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从而使大量的行政处罚行为能够受到司法权的审查和制约。尽管行政诉讼在中国目前步履维艰,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障碍,但这至少开创了由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先河,在法治之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而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立法机关如何能够审时度势,顺应历史和世界潮流,在刑事诉讼中构建起一种司法审查机制,使警察权和检察权都能受到中立司法权的审查和控制,使那些权利、自由受到限制的公民,都能够获得司法机构的权利救济,并进而获得一次公正听审的机会,那么,中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就会朝法治的目标迈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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