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见的正义》之公安何以滥用权力
陈瑞华
【全文】
看着手头这一系列涉及少数公安人员滥用权力的案例材料,心情格外沉重:本来应当是“人民忠诚卫士”的司法警察,何以变成公民基本权益的任意侵犯者?!本来应当是社会治安维护者和民众最可信赖者的公安机关,又何以成为老百姓避之惟恐不及的衙门?!
这是一些为人们所司空见惯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某一“涉嫌犯罪”的公民拘留或者逮捕后,在法定期间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有罪证据,就自行或者变相将羁押期间延长了数月或者数年。在羁押期间,“涉嫌犯罪”的公民遭受了包括“车轮式讯问”、肉刑、体罚等在内的虐待,受到了办案干警甚至牢头狱霸的轮番折磨,因而屈打成招。案件被移送起诉后,因为被告人翻供或者真正的罪犯被查获,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而在有些因证据不足而未能移送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擅自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实施经济处罚了事。这些案件所反映的是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滥用权力问题: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
对于这些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人们究竟应当怎么认识呢?不少人士都将问题归结到公安人员的主观方面,如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权利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结果轻过程,忘记了国家和人民赋予公安机关权力的本来目的。也有人认为公安机关经常承受着极大的破案压力,公安人员个人的升迁荣辱与案件的侦破关系十分密切。这些观点不能说不正确。因为刑事追诉毕竟是一把“双刃剑”,公安机关用它可以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如果运用不当,控制不严,这把“剑”还可能成为少数公安机关用来迫害公民的武器。但是,作为一个法学研究者,笔者所关注的则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所谓“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属于独立而互不隶属的“司法机构”,它们作为同一条生产线上的三个“操作员”,作为工厂产品生产车间的三道“工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前后接力,共同致力于完成惩治犯罪、维护治安的政治任务。在这一体制下,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却拥有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司法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无从受到任何有效的司法监督;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却无法维护其独立自主的裁判者地位。正是这些司法体制上的缺陷,才制造了一系列人间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