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这一案件如果不是因为姚成功“猝死”在公安局看守所,对他的羁押很可能会继续下去。从行政拘留一直到死亡,姚成功一共被羁押了2年7个月。笔者注意到,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延长随着办案期间的延长而相应地延长,这在本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除了逮捕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以外,其他诸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后羁押期间的延长等事项,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聘请的律师反复向公安局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但都遭到拒绝,而向其他部门的申诉甚至上访也都以失败而告终……
这一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并不仅仅因为被告人姚成功死在公安局看守所里,而且还因为它暴露了我国刑事羁押制度中诸多的问题和缺陷。
现行
刑事诉讼法对羁押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拘留、逮捕以及逮捕后羁押的延长等程序方面。根据这一法律,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引发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羁押的两种法定方式。对于拘留,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4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公安机关一旦将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就有权将其连续羁押14日甚至37日!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实际的刑事拘留实践中,已经彻底突破法律所要求的特殊拘留的限制,而将任一犯罪嫌疑人都羁押到37日!37日已经实际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所引发的必然羁押期间。考虑到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针对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现行犯采取的紧急性强制措施,它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发布授权的令状,自行决定羁押的期间(在法定幅度内),并自行执行拘留,自行羁押在公安机关辖下的看守所里,因此,37日的刑事拘留期间,堪称世界之最!
如果说刑事拘留不过是为逮捕作准备的话,那么,逮捕则为中国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一方面是因为,逮捕往往被普遍视为定罪判刑的前奏,实践中盛行的所谓“公开逮捕大会”也经常是“公开宣判大会”的预演;另一方面,逮捕一旦得到批准,就意味着嫌疑人将要受到较长时间的羁押,并导致无数次的羁押延长。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法律规定由逮捕本身所带来的最长羁押期间。但是,逮捕后羁押期间的延长却有各种各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