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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检警一体还是检警分离

  另一方面,分离化的检警关系还严重违背了刑事追诉的基本逻辑和规律。本来,国家建立刑事追诉机构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有效地查获犯罪嫌疑人,充分地收集犯罪证据,快捷地提起公诉,尽可能地获得法院的裁判结局。在笔者看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支持公诉,一直到提起抗诉,这些具体程序环节构成了刑事追诉的统一整体,它们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共同的价值指向。这些刑事追诉活动只有由一个机构统一地加以协调、指挥,才能减少其间的隔阂和掣肘,避免可能发生的扯皮和推委现象,保证刑事追诉的高效快捷。然而,公安机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拥有独立的立案权、不立案权、侦查权和撤销案件的权力,致使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与随后进行的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甚至抗诉等活动,产生了不和谐和不一致的态势。
  最近在检察机关内部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及其实践,就使得这种检警分离化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得到了充分展示。本来,“主诉检察官”制度是针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后,法庭对抗程度增强、对公诉人当庭论辩的要求提高等方面的现实而提出的应对之策,这一制度也符合我国目前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优秀检察官凤毛麟角的实际情况。但是,根据这一制度所采取的诸如加强主诉检察官的独立自主性等方面的措施,就与现行的分离化的检警关系格局发生了冲突。因为要强化主诉检察官在起诉方面的独立自主性,就必须给予其一系列的保障和配合,检察机关固然可以在内部给予其一定的保障,但是公安机关愿意与其进行配合吗?例如,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一个重要证据尚未收集起来,他能够要求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收集吗?主诉检察官在支持公诉过程中需要警察出庭作证,以有效地反驳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和意见,回击辩护方对控诉方证据的驳难,但他能要求警察作证吗?……可以说,分离化的检警关系会最终使“主诉检察官”制度难以全面推开,并最终导致这一改革举措的流产。
  当然,不用说主诉检察官无法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主诉检察官在办理那些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时,恐怕也很难取得其自侦部门的全力支持。如果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着分离的关系的话,那么在检察机关内部实际还存在着侦诉分离化的问题。
  以上的分析旨在说明分离化的检警关系对于中国刑事追诉的效率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反过来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有时也进行过良好的协作,这种协作的实际效果的确是积极的。过去在“严打”期间,公检法三机关有过所谓的“提前介入”的办案实践。在笔者看来,法院对侦查、审查起诉的“提起介入”确实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会破坏裁判者的中立性和超然性。毕竟,一个对案件有着强烈预断和对被告人有着较深偏见的裁判者,很难在对案件和被告人持有客观、冷静的立场。但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却是值得重新加以评价的。因为通过提前介入,检察官能够及时了解案件侦查的进程和实际遇到的困难,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从提起公诉的角度对侦查工作提出要求,从支持公诉的角度解决一些证据上的问题。这对于刑事追诉的最终成功确实是有益处的。当然,近年来遇到一些大案、要案,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也时常有协同侦查的情形。这种协作通常会在短时间里调动起检警双方的人力、才力和物力,实现了双方在侦查方面的优势互补,从而能够取得极佳的刑事追诉效果。但可惜的是,这种协作实践通常是在党的政法委员会的协调下临时促成的,而并不具备制度上的基础。因此一旦案件侦破完毕,检警关系就又回到了那种分离化的状态,双方的配合和支持就又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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