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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检警一体还是检警分离

《看的见的正义》之检警一体还是检警分离


陈瑞华


【全文】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检警关系的讨论猛然间热闹了起来。
  有的学者针对中国目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独立、分离地进行刑事追诉的情况,提出了检警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改革思路。对于这种改革思路,笔者是持肯定态度的。对于这一问题,笔者曾在《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一书中作出过专门的论证和阐释。但时至今日,不少实务界的人士对“检警一体”的改革设想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不符合中国检警关系的具体情况,违背中国的国情。还有人认为所谓“检警一体”本来就属于学者臆造出来的想法,西方各国本来就不存在什么检警一体化。尤其是一些老一辈法学家,更是对检警一体的改革思路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中国最大的实际问题是警察权、审判权的滥用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不应当削弱,反而应当得到加强;当前最紧迫的改革设计恰恰不是检警一体化问题,而应是检警分离的问题。显然,在检警关系问题上,法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分歧甚至尖锐的对立。
  那么,中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究竟应继续维持这种分离的状态,还是走向一体化的格局呢?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对检警一体化作一解释。
  检警一体化的基本精神是,应当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组织体系上构造成为一个整体,使得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支持公诉、抗诉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形成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统一有机体。
  检警一体化是针对中国目前存在的检警分离的局面而提出的。在这种局面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立案管辖规范的限制下,只能各自独立地进行各自的侦查活动,而互不隶属、互不协作、互不提供有效的帮助;公安机关实际上拥有独立的立案权和撤销案件的权力,在启动侦查和终结侦查的问题上根本不顾及检察机关的观点;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经常“随心所欲”地展开证据调查活动,而根本不考虑检察机关将来支持公诉的战略和需要,检察机关对此一般毫无办法,只能等待移送起诉后再进行补充侦查活动;在检察机关自行负责侦查的案件中,即使案件再复杂、重大,检察机关一般也很难取得公安机关警力的支持;在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证据不足的,只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不负有服从和配合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也没有足够的法律权威,来直接向警察发出补充证据的指令和要求;而在法庭上的支持公诉过程中,案件需要公安机关继续提供证据的,公安机关有权不予以配合,需要有关警察亲自出庭作证的,警察可以断然拒绝……
  这种检警分离的局面,造成国家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在分配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后,被人为地“地缘化”和“部门化”了。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本来十分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指导和帮助,检察机关在起诉中也急需公安机关的支持,但在这种“分工负责”的体制下,这些帮助、指导和支持根本无从谈起。即使个别地方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有着良好的协作关系,但也往往是由于检警机构的负责人私人之间沟通较好,或者当地党的政法委员会协调有方的结果,而并不建立在稳定的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因此,这种良好的协作关系往往因人因地因时而发生波动和变化。可见,检警分离的格局会经常妨害刑事追诉的有效性,造成侦查和起诉职能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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