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过法庭审理过程的人士经常有一个疑问:庭审由于种种原因中断以后,究竟应当在多长时间里恢复?这要不要有个最低限度的时间限制?庭审中断后,合议庭在长时间内未能恢复的,要不要承担一定的消极法律后果(如庭审无效)?对于这些问题,现行法律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目前则听任合议庭(当然主要是作为承办人的审判长)自行决定。结果,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庭审过程的随意中断已经成为极其普遍的现象。这不仅对司法裁判的亲历性造成致命的消极影响,而且人为地降低了诉讼的效率,促成了司法拖延现象的发生和普遍化。
另一方面,在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从开庭、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进行完毕之后,合议庭究竟为什么迟迟不作出并宣布裁判结论?在庭审过程与裁判结论的形成之间出现过长的时间间隔,这种过程与结论之间的因果联系究竟还是否存在?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进行感情联络甚至贿赂的机会是不是人为地增加了?合议庭在进行完法庭上的听审之后,如果不间断地进行评议和表决活动,力求使裁判结论形成于法庭审理过程之中,这对于维护程序的自治性,防止法庭之外的各种因素对合议庭成员的干预、影响、阻碍等,是不是非常有用和有效?
分析到这里,笔者不禁想起一位律师所讲的经历和感受:
作为某市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该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之余,也参与一些经济纠纷的仲裁活动。在一年的时间里,他一共主持仲裁了8起经济案件。对于他的仲裁,当事人对程序和结论都表示心服口服,也都没有就此提出申诉或起诉的请求。一日,有朋友请教其中的奥秘,律师笑答:我财力雄厚,不想从仲裁中获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每次进行完仲裁庭上的庭审活动之后,就立即进行评议和起草仲裁结论,使裁判结论几乎都在当天形成,从不过夜。结果,律师虽然裁判得十分辛苦,但当事人都能通过当庭举证和质证,对裁判施加公开的影响,而从不主动与他进行单方面接触,更不要说行贿了。该律师感叹到,其实,只要裁判者不存私心,又能够尽量当庭形成裁判结论,做到公正裁判有什么难的呢?
看来,无论是随意地长时间休庭,还是无限制地延长宣告判决的时间,都是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赖以滋生的制度“温床”。或许,司法裁判保持集中进行特征,并不会使所有形式的司法不公都得到遏止,但目前这种过于散漫、恣意地拖延审理和裁判时间的做法,注定会助长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势头。还是老百姓说的实在:
“法庭审理已经全部结束,法官就是迟迟不作判决。法官在等什么呢?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们在等原告、被告来送礼,来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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