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中国人几乎普遍有一种“远离衙门”的观念。中国的法院存在着一定的官僚主义现象。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法院是一个令人畏惧的地方。法院对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法院在剥夺公民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方面所拥有的权威,以及法院大门前站立的威武的武警战士,都使得中国的法院变成人们敬而远之的国家专政机关。“无事不去法院”,“有一点办法也不去法院”,这成为普通中国人经常持有的看法。尽管中国人传统上所具有的“畏讼”心理在今天已经大大减弱,但是进法院、上法庭总被人们视为不正常的事情。当然,一段时间以来,法官的形象在中国人心中并不是很好。发生在一些法官身上的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而司法不公现象就更加具有普遍性。这些问题也加剧了证人出庭的困难。事实上,对于一个人们通常“避之惟恐不及”的地方,谁愿意主动前去出庭作证呢?
当然还有观念方面的因素。在今天讨论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时候,人们总是将这一问题归结到证人身上,似乎不出庭作证完全是证人本身不愿承担法律义务。这其实是不全面的。在很多情况下,法官本身就对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心存疑虑,以至于丧失了传唤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按照目前主流的观念,法庭审判的法律功能主要是发现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有效地惩治犯罪人。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案件经过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经过检察机构的审查起诉,往往在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方面显得已经“十分清楚”了。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进行一场耗时费力、而且对发现事实真相未必有用的法庭审判呢?对此,很多法官都想不通。不仅如此,法院内部存在着一种鼓励法官多办案,鼓励多出“办案能手”的文化氛围,评价法官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当然前提是不出或者少出“错案”。于是,法官们大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只要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法庭审判程序完全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在此情况下,法院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大打折扣了。
记得在某法院研究室自办的宣传材料上,笔者曾看到一段对话。对话的双方是该法院副院长和一位美国学生。背景是美国某法学院师生20余人前往某法院旁听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在一个下午的审判中,法官宣读的证人证言有七、八份,但出庭作证的证人只有两名。在法庭审判结束后,法院方面与美国人进行了一次座谈。在座谈中,美国学生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于是,就有了下面的对话:
美国学生:院长先生,我注意到在刚刚审结的案件中,法官一共采纳了七八位证人的证言,但却只传唤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为什么不传其他几名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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