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看的见的正义》之法庭上为何难见证人

  当然,证人不出庭作证还给中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本来,任何形式的改革都不应违背司法裁判的基本原理。直接、言辞、公开、辩论式的法庭审判向来是区分现代审判与纠问式审判的重要标志。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这些诉讼原则的基本制度保证。然而,绝大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得中国的法庭审判呈现出一种书面化、间接化、秘密化甚至行政化的特点,这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完全背道而驰。
  造成证人出庭作证困难原因究竟在哪里呢?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原因其实有两个:一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尽管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法律没有规定任何的处罚手段;对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法律没有明确剥夺其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同时,对于不哪些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明确的例外情况。
  二是没有建立完备的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着报复、威胁,而目前尚无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人及其家庭进行妥善的保护;证人因出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无处获得补偿。这使得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可避免地面临很多危险和后顾之忧。
  这两方面的问题似乎都不难得到解决。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法治国家的规定和经验,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确立从拘传、羁押、罚款到追究刑事责任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使其因不出庭作证而承受消极的法律后果。我们也可以采纳传闻证据法则,对于所有非通过证人本人亲自出庭作证而提出的证言笔录、书面证言、转述而来的证言等,均否认其证据效力。我们也可以明确设立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证人已经死亡、重病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届时出庭作证的;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没有异议而又一致同意其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等等。我们还可以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制度,在各级公安机关内部成立证人保护机构,对那些因出庭作证而面临人身危险的证人,采取各种各样的保护措施……
  或许,这些措施经过立法机构的大笔一挥,在即将起草的刑事证据法中都不难得到确立。但问题在于,即使这些制度得到了确立,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真的就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了吗?问题恐怕还远没有那么简单。
  事实上,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中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封闭状态,人口流动性不强,公民在不同地域之间的迁徙不是太多。因此,大部分中国人往往终其一生地生活在某一特定的地方,并在这一地方与其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和小一些的城镇,人们还基本上以血缘关系作为其社会关系的主线,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诸如朋友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等,也大都相对维系在某一特定区域之内。在这样的社会格局下,每个人要想过一种质量较好的生活,就都必须依赖这些社会关系,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获得相对较好的名声,并通过各种各样的“人情”获取自己的利益。在这样的社会里,谁愿意去法院出庭作证,证明自己周围的某个人有罪,或者证明某个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呢?如果有人真的这么做,那么他肯定会与某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成为敌人,甚至结为世仇。这可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愿付出的代价!
  这一问题越在基层就越显得严重。记得在新闻报道中,一位了解其邻居作案情况的农民说过:“宁肯坐一年牢,我也不愿作证人”。其实,这句话的潜台词是,“我宁肯因为不出庭作证而得罪法院,也不愿、也不敢得罪周围的人,否则难以在当地立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