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见的正义》之单方面接触问题
陈瑞华
【全文】
一般而言,行政活动是由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构成的,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通常采取一种单方面运作的形式。而司法裁判活动是否与行政活动一样呢?其实,法庭审判的实践已经表明:审判要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就必须在争议各方同时参与的情况下进行;法院既不能进行单方面的裁判活动,也不能在一方参与而另一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裁判。但是在中国,这种由各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往往只能在法庭上才看得到,而在法庭之外,人们看到的则是另一种景象:
刑事案件尚在审查起诉甚至侦查阶段,承办案件的法官就向警官、检察官了解案情,询问证据情况,甚至直接前往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与警官、检察官查阅案卷材料,或者讨论某一问题;
在庭审准备阶段,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诸如证据展示、证据可采性等方面的申请,法官要么单独加以处理,要么在一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作出处理;
法院的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后,负责执行的法官在获得胜诉的当事人陪同下,前往败诉的当事人住处和办公地,采取各种强制手段,完成了执行工作;
案件需要赴外地调取某一关键证据材料,法官通知一方当事人同行前往,旅行期间的一切食、宿、行甚至娱乐费用均由随行当事人支付……
对于这些现象,人们可能已经司空见惯。但是,这种广泛存在着的“单方面接触”或者“暗箱操作”现象,却违背了司法裁判的多方参与性原理。事实上,与行政活动不同的是,司法裁判活动中存在着控告者与被控告者两方的对抗,另外还有一个超然于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裁判者;这种裁判者通常是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进行裁判活动的。具体而言,裁判者无论是就被告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实体性裁判,还是就某一诉讼行为是否合法和正当进行程序性裁判,都不能单方面地进行,而必须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通过听取各方举证、辩论的方式来进行。否则,无论是当事者还是普通社会公众,都可能对司法裁判活动的正当性提出异议。
参与性体现在司法裁判活动的全过程。我们从现代法庭的设置和运作方式上,可以看出裁判活动要通过控辩双方与裁判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涉、说服和争辩来进行;从法官在法庭之外的活动方式来看,裁判者在形成其内心确信过程中,始终要有控辩双方相伴随,并允许他们发表意见。即使在一些国家设立的审判前的司法审查程序中,法官也要在警察与嫌疑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司法授权、初次听审以及司法救济活动。而在各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些涉及普遍法律问题的案件时,法庭仍然允许控辩双方到场和发表意见,而不是擅自做出裁判结论。可以说,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机构,只要是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就要采取由被裁判者共同参与的裁判形式。而要保持这种共同参与的形式,控辩双方不仅要与裁判者共同到场,而且可以当面陈述本方证据和意见,直接对对方主张进行辩驳,并对裁判者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