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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什么是公开审判

  从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公开审判的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并有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加以保证。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凡是属于公开审判范围内的案件,在法庭审理开始前都要向社会加以公告,使公众及时了解案情和审判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为到场旁听作准备;法律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被告人等方面的案件;除了法定允许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一般案件都允许公众到场旁听,允许新闻界予以报道;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都要向社会公开宣判,等等。这些程序和制度大体上能够满足形式上的审判公开要求。
  近年以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司法腐败之所以较为猖獗,是因为司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情况,行使裁判权的人经常随意地进行秘密审理,避开社会公众的视线。这一点与司法制度中的其他缺陷结合以来,往往造成普遍的司法不公。于是,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一场以确保审判公开为主要标志之一的司法改革运动勃然兴起,并一直延续下去。
  在这一运动中,审判公开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和实施:在许多地方,18岁以上的公民只要持个人身份证,就可以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不少法院还改进了法庭设施,添置了电子屏幕等设备,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清楚地了解法院正在以及即将审理的案件;对于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允许新闻记者充分报道,甚至允许电视记者进行现场直播,以保证社会各界较为普遍地了解案件庭审的过程。这些新的改革措施无疑能够确保审判公开原则的真正贯彻实施。
  但是,目前就审判公开原则所采取的各项改革步骤,大都具有较强的形式化意味。事实上,审判公开所要求的不仅仅是法庭审判过程的公开,而且还应是法庭裁判制作过程的公开。也许有人误以为两者是一回事。但是,那种对裁判结论的产生不具备任何决定意义的法庭审理过程,即使保持了公开的形式,也是毫无价值的。目前,困扰中国审判公开原则深入贯彻的问题主要是法院内部的“暗箱操作”问题,这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极少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是直接宣读控诉方事先制作的询问笔录或鉴定结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后全面阅览控诉方的案卷材料。这直接导致法庭审理流于形式,法庭裁判结论往往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法庭之外形成,导致裁判结论形成过程的不公开。
  二是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内容极为简单,对判决的理由阐释得极为不够。尤其是缺少对控辩双方的证据采纳或排除,对双方意见的吸收或拒斥等方面的解释。这往往令人感到判决的结论缺少必要的推理和考量根据。既然判决的理由不能向社会公开,那么审判公开的实质性意义就具有内在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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