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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什么是公开审判

  
  “宣告判决时,应宣读判决主文,告知判决的理由。告知判决理由时,可以宣读或者口头告知主要的内容……”
  而根据后一制度,法院就任一案件所作的判决书都必须详细公布控辩双方的各自证据、论点和主要争议点,说明接受某一证据的理由,拒绝采纳某一证据的根据,以及做出裁判所考虑的各项因素。甚至在一些国家的最高法院,判决书还要明确载明法官就案件的裁判存在的分歧及各自的理由。例如,根据德国法典(第267条)的规定,……
  “(一)被告人被判决有罪的时候,判决理由必须写明已经查明的、具有犯罪行为法定特征的事实。证据如果是根据其他事实推断出来的时候,也要写明这些事实……
  “(二)在审理中如果有诉讼参与人主张刑法特别规定的排除、减轻或者提高可罚性的情节的,对这些情节是否已经确定或者没有确定,判决理由必须对此说明。
  “(三)此外,判决理由必须写明所适用的刑法和对量刑起决定作用的情节……
  “(四)所有有权声明不服的人员,如果舍弃法律救济,或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法律救济活动时,判决理由必须写明已经查明的、具有犯罪行为法定特征的事实以及所适用的刑法……
  “(五)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时,判决理由必须明确被告人是否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罪行,或者是否以及因何原因认为已经查明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所有有权声明不服的人员,如果舍弃法律救济,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法律救济的时候,只须明确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由于事实还是法律方面的原因未被认定……”
  这种就裁判形成过程和理由的事后公开,实质上是在增强司法裁判的透明度,使得社会公众对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理由一目了然,从而增强一种参与意识,加强对法院的信任。与此相关的是,不少法治国家还建立了判决书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制度,使得普通公众可以随时查阅法院的任一判决书,了解案件的裁判结论及其形成过程和依据。
  应当承认,司法裁判的这种透明性并不是审判公开原则的本来要求。但是,不具有透明性,审判的公开也就毫无意义。无论是透明性还是公开性,两者的目的都是一致的:使社会公众真正全面地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裁决形成的依据,从而真正参与到裁判过程之中,对法院的裁判施加外部的影响和制约;使被裁判者——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全面的行使;使裁判者克服自己人性中固有的弱点,压制住诸如私欲、偏见、先入之见等因素的影响,尽可能当庭形成裁判结论。正因为如此,审判公开又被称为“形式上的公开”;而裁判的透明性则被视为“实质上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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