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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什么是公开审判

《看的见的正义》之什么是公开审判


陈瑞华


【全文】
  
  
  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原则已经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确立,中国法院也将“贯彻”审判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但以下景象却经常发生在中国人眼前:
  法庭上正在审理一件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群众”座无虚席,但是辩护律师不经意间朝下看了一眼,猛然发现旁听席上就座的都是他所熟悉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只不过他们没有穿制服,而是身着便衣;
  某法院合议庭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无罪,立即释放。判决书送达控辩双方之后,法院院长忽然发现判决结论有错误,立即召集审判委员会开会。经过讨论和表决,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致决定撤销原已送达的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就同一案件前后宣布的两份判决书列举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完全一样,但援引的法律条文不同,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
  透过上述现象,我们不难看出法院尽管表面上做到了审判的公开,但实际并没有真正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这是因为,旁听“群众”的范围受到有意的控制;法院判决制作的过程和理由无法为社会公众周知;裁判缺乏必要的透明度。
  事实上,与行政活动通常具有的秘密性和封闭性不同,司法裁判活动应当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所谓公开性,是指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一般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在场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和报道。公开审判包括两大基本内容,即整个法庭裁判过程的公开和法院裁判结论的公开。一般认为,获得公开审判既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普通社会公众的一项民主权利。为了保证被告人切实获得这一权利,法院的审理过程一般应采取口头和公开的形式,法院有义务将公开审判的时间和地点预先公布于众,并且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在审判过程中,法庭不得将在场旁听审判的人限制在特定的范围之内,而应允许当地人、国内其他地方的人甚至国际观察家在场旁听,并且允许新闻记者在场报道。
  尽管采用公开的形式通常被视为司法裁判的基本特征,但考虑到司法裁判过程可能还涉及其他更加重要的价值和利益,因此必须为这种公开性设定若干必要的例外,以防止这些利益和价值可能因审判公开而受到消极的影响。但是,审判公开的例外应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法庭在作出不公开审判的决定之前,应当慎重考虑各种因素,尤其要审查不公开是否具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当然,即使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向社会封闭的也只是法庭审理的过程,法院的裁判结论仍必须向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向来被视为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甚至被各国宪法视为维护民主和法治的基本法律准则。但是,这种就审理过程和裁判结论所作的公开,仍然具有较强的形式意味。英国宪法学者詹宁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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