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见的正义》之判决应当从何而来
陈瑞华
【全文】
判决应当如何形成?这对于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似乎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判决应当在法庭上产生。”这是任何一个法官都可能作出的回答。但是,问题真的那么简单吗?法官真的能做到当庭形成其裁判结论吗?法庭外的因素难道不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影响吗?……如果进一步追问这一系列的问题,法官们的回答恐怕就不会那么自信了。为分析这一问题,我们还是先看一个案例。
1997年1月23日,河南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吕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吕某以公家的名义私人贷款,并将2.2万元据为己有。吕某辩解说,这些款项是从信用社贷的款,纯属个人正常的借贷行为。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贷款用的原始存根,上面显示贷款人和盖章人均为吕某。此证据一经出示,旁听群众一片哗然,指控不攻自破。检察机关随即指控吕某贪污公款3000元。主要理由是吕某签过字的一张金额为3000元的发票属于重复报销。吕某当即反驳到:贪污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公诉人口口声声说我贪污了3000元钱,请公诉人出示镇政府支给我3000元钱的凭证。但公诉人无法提供吕某从财政上领取3000元钱的任何证据。于是,旁听群众再次情绪激动,法庭上一片哗然。
庭审的情况已经明显表明,所谓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不能成立的指控。面对这种情况,主持审判的审判长宣布休庭。但此后再也没有恢复开庭。1997年4月17日,法院在没有对案件开庭审理完毕的情况下,判决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说,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时为该市市委书记的李某(后来在任某地级市政法委书记期间,因涉嫌雇凶杀人而接受审判),明确“指令”法院判处吕净一2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法院的一些法官当时十分为难地说:“这没有任何证据,咋定罪呢?”
案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最后维持原判。但是,负责办理这一案件的法官都认为应当判决吕某无罪,因此没有一个人愿意在判决书上签字。于是,这份只盖有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却没有任何审判人员签字的奇怪判决书就这样诞生了。1997年6月16日,二审判决书被送达吕某。此时他已经在公安局看守所被关押了一年,离“刑满释放”只差两天。
最初看到有关这一案件的报道,笔者简直不敢相信,天下竟然有这样审案的法院!这一案件的一审法院在法庭审理程序没有进行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了有罪判决。更离奇的是,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明知有罪证据不足,被告人依法理应判决无罪,却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法院的主管领导在一审判决明显漏洞百出、审判人员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仍然为这份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书盖上了法院的公章。当然,根据记者的深入报道,这一案件有着非常复杂的背景,涉及到先后担任县级市市委书记和地级市政法委书记的李某,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不过,无论如何,这一案件的审判过程都使人相信:法院的判决根本不是产生于法庭上,也不形成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之中,而是来源于法院以外的权威力量!无论的法院还是法官本人,在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等诸多环节上,都丧失了最起码的独立自主性,而沦为某种赤裸裸的工具!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受到地方势力控制的法院,根本不可能成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完全可能成为为虎作伥的“仆从”。这种法院已经不再是所谓“正义的化身”,而成为冤狱的故意制造者和对法制尊严的任意践踏者。应当说,在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出现严重的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的今天,法院有时屈从于某种权威的指令,作出一些有悖事实和法理的判决,这可以理解为它们维持自己生存的必要手段,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毕竟,我们应当更多地谴责对法院滥施淫威的官员,而不是处于弱者地位的法院。但是,法院在这一案件的表现实在不能让人原谅。因为这两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们并没有到了没有退路的地步。一审法院尽管直接在李某的控制之下,但还仍然可以将整个法庭审判从程序上进行完毕。相反,这一法院在法庭上出现对指控不利的情况以后,干脆就不再开庭,而直接按照李某的授意,将被告人予以定罪。二审法院尤其应当受到谴责。本来,作为一个县级城市市委书记的李某,是根本无权对地区一级的中级法院指手画脚的。但是,二审法院却在审判人员一致认为一审判决不公、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仍然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结论。人们不禁要问:仅仅因为遇到一点外界的压力就人为地制造司法不公甚至酿制冤狱,是不是已经成了法院的生存之道,甚至变成一种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