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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 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那么,究竟如何解决控辩双方不平等的问题呢?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极其复杂,解决起来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从根本上说,检察官相对于被告人甚至辩护律师的强势地位,是与中国人固有的“官贵民轻”、“重国家,轻个人”的传统观念有着直接关联的。因此,通过司法改革以及进一步的政治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这种观念的制度环境,创造一种国家尊重个人、个人信赖国家的气氛,这应当是克服控辩不平等现象的治本之道。
  当然,要使控辩双方真正能够平等对抗,必须逐步弱化甚至清除刑事审判甚至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行政治罪和军事镇压色彩,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检察机构的法律监督地位必须得到弱化并逐渐消除,警察机构的司法裁判权力也必须逐渐得到削弱并最终让位于法院,检警机构所实施的涉及剥夺、限制个人基本权益的行为也必须逐渐纳入中立司法机构的审查和控制之中。与此同时,法院必须逐渐走向独立自主,摆脱外部对其司法裁判活动的任意干预;法院本身必须构建起以法官为中心的组织体制,使法官逐渐摆脱行政化,走向职业化。这样的改革举措无疑会使法官越来越独立、中立和超然,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的检察官越来越摆脱盛气凌人的态度,平心静气地行使国家公诉权。这最有利于造就一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氛围。
  不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要变成现实,仅仅做到上述几点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真正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在世俗社会之外人为地构建起一个封闭的“法律空间”。在这一空间内,被告人有罪与否不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成为一个法律评价问题。类似被告人“究竟是否有罪”的问题不再被提及,取而代之的是诸如“检察官能否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是否已被推翻”等之类的问题。换言之,在法庭最终作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之前,被告人在法律上都被假定为无罪的人。检察官要想使被告人受到治罪,就必须成功地履行自己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使命,并将这一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甚至使裁判者产生内心确信这一最高程度。只有这样,检察官才能最终推翻无罪推定,被告人也才能由法律上的假定无罪变成法律上的判定有罪。
  作为一种带有明显保护性的法律假定或者法律拟制,无罪推定实际上为控辩双方的对抗提供了一种抑强护弱的制度保障。作为国家刑事追诉者的检察官,尽管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一系列的特殊的权利和保障,但在刑事诉讼中却必须承担一系列的特殊的义务。如始终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等等。同时,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在诉讼中却要享有一系列的特殊保障。如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对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明,只需达到较低的证明标准;对于可能使自己陷入刑事控罪之中的事项,被告人拥有拒绝陈述的权利,等等。这样,作为强者的检察官与作为弱者的被告人,经过法律程序的“有意”矫正,就大体上在对抗手段、对抗能力和对抗机会方面拥有了平等的地位。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将这种经过矫正才能实现的平等称为控辩双方“实质上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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