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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 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当然,有人会表示担忧,这种完全建立在裁判者个人道德自律基础上的裁判制度,是极具危险性的。因为万一有哪个人在个别事情上私情荡漾一下,所谓“大义灭亲”,“自我审判”之类的道德要求,就会很容易地被抛到九霄云外。毕竟,趋利避害是人性的必然要求,自损利益就如同利他主义一样,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问题还远不止这些。如果站在裁判过程的角度观察问题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不论是包公处死侄子还是女法官判处恩人之子死刑,更不用说进行什么“自我审判”,都不仅极其危险(这是从结果上讨论问题),而且不能令人信服。善良的人们或许会被“包青天”们感动得流泪,但一个有着正常理性分析能力并有着基本利己动机的人(这种人占了这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会怎样想呢?换言之,一个不认识、不熟悉包公们的人会作怎样的猜疑呢?很可能,这些人并不那么特别看重裁判的结局,而是质疑包公们处理案件的程序:你们怎么可以亲自审判自己的侄子、恩人之子呢?你们能够像平常的案件那样保持不偏不倚吗?尤其是那些无缘参加案件旁听的人们,更会提出强烈的怀疑:这真的能做到公正审判吗?而作为案件的另一方,被害人、原告更会在心里暗暗担心:亲叔叔审判亲侄子、审判长审判她恩人的儿子,他们能“一碗水端平”吗?
  又假如包公们的审判确实使被害人心服口服,旁听的群众也叹为观止,而那些无缘参加旁听的人经旁听者加以传播,也对其审判们加以叹服,但包公们总还得罪过什么人罢,这些对包公们存有偏见或看法的人怎么想?尤其是那些经包公们的手被判刑的人,以及那些被包公们处死的人的亲属,很可能对包公们的审判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他们会作出这样一种推测:包公们既然敢亲自审判自己的侄子或者恩人的儿子,并将他们处以死刑,那么这是不是在“杀人灭口”,以图掩盖自己的罪行?要不然,为什么他不敢将案件交给别人去审呢?
  如果这种推测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并逐渐形成一种舆论的话,那么,包公们将如何进行辩解呢?他们可能会感到“世态炎凉”、“人心不古”,自己“大义灭亲”不仅得不到人们的理解,竟然还有人猜测自己在“杀人灭口”!
  无论如何,包公们因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肯定会成为众矢之的。人们会反复议论这种审判的过程是否有问题,并进而怀疑裁判结论也有问题。很简单,既然程序尚且不能做到“坦坦荡荡”,裁判结论也背不住有“掩人耳目”的地方!
  看来,无论是什么人,如果作自己案件的法官,那么即使可以一时得到人们的赞许,但长此以往注定是会引起人们猜疑的。人们所担心并猜疑的是,这种裁判过程确实不那么可靠,也不那么令人心服口服,尤其不能令裁判者公正性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至少对他不服的人会“有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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