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将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作为回避的对象,确实是不符合回避制度的基本精神的。但是,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究竟出在哪里?与法院有着各种各样关系的律师何以会如此众多?在此以前,遇有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与法院有着某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的情况,各级法院有没有严格执行过法官回避的制度?另外,究竟为什么要建立法官回避制度?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从程序的正义这一角度谈起。
英国“自然正义”法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judex in parte sua)。这既是裁判者必须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一种法律程序时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之一。在不少法学论著中,这一法则又被称为“无偏私”(impartiality)原则。据此,无论是法官还是其他从事裁判工作的人,都不得与案件有着各种各样的偏私,而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并且与案件本身利益无涉。否则,他作为裁判者,就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为什么要遵守这一道德法则?难道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就不能公正执法了吗?对于这一点,中国人的解释总带有点工具主义的意味。通常的说法是,让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其最大目的是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断。也就是避免裁判者故意作出错误的判决。但是,笔者要追问的是,如果一个法官“铁面无私”,法律是不是就要鼓励他审判自己亲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如果一个法官敢于“大义灭亲”,法律是不是就要容许他审判自己儿子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更进一步地,如果一个法官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道德自律的楷模,并许诺不惜代价地追求司法公正,法律是不是就应允许他自己审判自己?
这些问题的提出绝非空穴来风。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诸如“铁面无私”、“大义灭亲”之类的说法都是对法官明确提出的道德要求。在传统戏曲中,包拯就是这样一个被图腾化了的“法官”。
在著名的京戏《赤桑镇》中,作为监察官员的包拯下令处死了自己的亲侄子包冕。原因是包冕作为一个地方官,竟然贪污皇帝用来赈济灾民的粮款。故事中展示出包拯深受道德煎熬的一面:自幼丧失父母的他,全靠兄嫂抚养成人,供养读书,从而才有机会科举得中,步入仕途;而对他恩重如山的兄嫂,又只有包冕这么一个独生子。面对嫂嫂的责骂,包拯表明自己不是“忘恩负义”的小人,而是要维护司法公正。为了解脱自己所处的道德困境,包拯跪地直呼“嫂娘”,并保证为她“养老送终”。
这部京戏不仅唱词优美,唱腔高亢婉转,故事曲折动人,而且淋漓尽致地表现了包拯的“黑脸”性格和无私无畏的精神。但是,作为一个研究程序法的学者,笔者对这部戏中所浸透的道德观念一直在进行着深深的反思:为什么这个故事的始作俑者不设计出这样一个情节,也就是在处理包冕涉嫌贪污一案的时候,使包拯主动回避,而让另一个与包冕没有亲属关系的执法官去从事裁判呢?别的执法官也可能会处死包冕,嫂嫂也可能会责怪包公“见死不救”,但这至少可以使包公不再担当处死侄子的骂名了。但通过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一定的思考,笔者逐渐醒悟了:如果包公真的这样回避掉了,这部戏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中国人千百年来不就是一直在期盼“包青天”这样的道德完人吗?但道德完人之所以称得上“完人”,就是因为他们能够做天下人难以做到之事,忍天下人难以忍受之苦。包公在处理侄子的问题上,如果回避了,也就逃避了自己应负的道德责任。而恰恰是因为在处罚自己亲属时主动“迎难而上”,包公才向人们展示出其道德境界的崇高,包公的执法也才能在社会上产生较好的示范效应和震慑效果。显然,诸如“铁面无私”、“大义灭亲”之类的说法,不过是向 “包青天”们提出的超越人性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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