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见的正义》之 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陈瑞华
【全文】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重视。这一问题的起因在于大量法官因其配偶或其他近亲属担任律师,并进而在其任职的法院从事辩护、代理业务,从而出现了利益冲突的问题。根据报道,
广东省三级法院对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是否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逐一进行了调查,并造册登记。据统计,全省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共计280人,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行业的176人。两年以内离开法院的人员52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规定,上述508人均不能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广东省高级法院的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开创了所谓的“律师回避”的先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也就是参与司法活动并具有一定官方身份的人员。现在这种将回避适用于律师的做法,无疑会引起人们的争议。
不仅如此,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的第
5条规定: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据说,这一规定在各级法院内部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不少法官都认为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律师藉着与法院的特殊关系而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一规定却引起了律师界的普遍抗议。很多律师都认为,这一规定严重违反了
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曲解了回避制度的立法精神。有的律师甚至言辞激烈地指出,这是对律师代理权和辩护权的无理限制。尤其是一些在县城执业的律师,由于其配偶在该县唯一的一所基层法院任职,因此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肯定会使其执业受到消极的影响。有的律师甚至断言,这一规定甚至会使不少律师的婚姻家庭面临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