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中国
宪法所确立的大量基本权利,从形式上看,并不比西方法治国家的
宪法少多少。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一个公民的
宪法权利受到某一国家权力机构的非法侵犯,公民无法向任何一个司法机构提出救济之诉。换言之,现有的司法制度并不足以保证公民充分地行使诉权,使自己的
宪法权利通过专门的程序得到司法上的救济。
当然,即使是普通的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也并不是没有问题存在。就现行的制度而言,中国主要强调的是实体性裁判,而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程序性裁判制度。实际上,中国刑事法庭上审理的主要是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民事法庭上审理的是则主要是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说法庭所关注的主要是被指控者是否违反实体法的话,那么,一旦有一方违反了程序法,究竟要由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作出怎样的处理呢?
举例来说,负责刑事侦查的警察如果采取刑讯的手段获取了口供,采取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的手段获取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非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甚至超期羁押,而受到非法对待的人不服,那么,法院能否受理诸如此类的申诉或控告吗?根据中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这些程序性事项至少有一大部分是无法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的。
实际上,现代法治与人治之间的最为根本的区别之一,并不在于公民行为的合法性能否受到司法裁判,而在于警察、检察官甚至法官代表国家实施的各种官方行为,能否受到司法审查的问题。我们建立现代法院制度的最为根本的目的,是为一切受到侵犯的基本权利提供一个司法救济的机会,使各种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甚至合宪性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控制。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为所有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提供一个获得公平听审的机会。
以上主要是围绕着获得听审的机会而展开讨论的。但事实上,即使使那些当事者获得了听审的机会,还有一个听审过程是否公正、当事者的参与是否充分、裁判者是否保持独立和中立等方面的问题。换言之,在走向程序正义的道路上,给予当事者以听审的机会,只不过是刚刚走出了第一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