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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 获得听审的权利

  但也应看到,获得听审的权利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二十一世纪已经来临的今天,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例如,行政诉讼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经得到确立,但社会中发生的行政争端究竟能有多少被法院立案和受理,受理以后又有多少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恐怕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大量涉及行政处罚合法性的案件都被法院本身挡在了审判程序之外!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法院又不得不在违心地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裁判!原因很简单,行政审判制度的设置固然符合司法公正的基本原理,但法院的独立审判却极少有制度上和现实中的保证。在一个司法呈现出严重的行政化、地方化、部门化的社会,指望法院给予那些不服行政处罚的个人以公正听审的机会,恐怕是不现实的。
  当然,在初步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过窄”一直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要求法院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而不能受理“抽象行政行为”之诉;只受理行政处罚合法性之诉,而不能受理行政处罚合理性之诉。这就使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非处罚性的具体行政措施等,都难以被纳入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事实上,对于任何导致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行为,受害者都应拥有完整的诉权,将案件诉诸司法裁判机构,从而使问题在司法程序之内得到解决。人为地设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对于充分发挥司法解决争端、吸纳不满的功能,恐怕是极为不利的。
  由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过窄,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思考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问题。在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宪法都必须具有可诉性。也就是说,国家应当确立一种受理并解决宪法争端的机制。但根据中国目前的制度,任何两个国家权力机构或者两个政治实体之间发生争端,法院都无法将其纳入司法裁判的范围。例如,如果某两个中央国家机构就某一事项发生争议,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互之间或者它们与中央政府之间发生法律上的争议,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法院能够受理并审判这一案件。当然,诸如此类的争议在目前要么不会发生,要么被采取其他非正式、非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了。但是,作为一个正在日益走向“依法治国”的社会,上述争议将来注定应当纳入司法裁判的领域,使司法机构依据宪法作出裁决。这才真正符合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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