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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 获得听审的权利

  他们当然不是有意拖延,而是由于过程的“繁琐”。纽伦堡法院那层大楼两边关着各级战犯,中间除法庭外还分组办公,其中最忙的(自然也是人手最多的)是档案组。他们对所有汇集来的材料都一丝不苟地查对核实。开庭前给有关被告充分的时间去陈述——往往是狡辩或抵赖。然后就再去调研。在法庭上被告时而自我吹嘘甚至还丑表功。法官这时并不拍案制止发言,而是马上传来有关证人。所以经常一个纳粹头目在受审,法庭外候审室里总坐着几个等着被传讯的证人,准备用真凭实据来驳斥种种抵赖和狡辩。法官不是靠木槌而靠如山的铁证,来驳倒被告的狡辩。
  我当时所感到困惑不解的,是法庭不但准许犯人作充分的自我辩解,并且还为他们每人各聘有律师出庭辩护。事先,法庭为每一被告开列几名律师,其中还有德国人,并附有每人的履历,任凭被告挑选。因此,在法庭上除了准许战犯本人狡辩外,他们各自的律师也想尽理由为他们开脱,设法减刑。那时我在想,既然明知这些家伙做尽伤天害理之事,就是上一百次绞刑架也不为过。何以还准许他们当庭大放厥词,甚至还为他们请来律师辩护?最起码这也是浪费时间!
  到了一九五七年夏天,我才明白让被告也替自己说说再定罪的必要。及至六十年代中期,我更体会到让被告当众替自己申诉不仅仅是对他本人的公道,也是对后人,对历史负责。
  据我所知,凡在纽伦堡被判刑的,至今没有一个需要改正或平反的,也没有听说过关于当时量刑不当的烦言。
  审判不是泄愤或报复的同义语。这里最需要的是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精神。
  如此诚挚的反思,如此彻底的醒悟,这恐怕绝非只有萧乾一人才有。凡经历过“反右”、“文革”等运动,并直接受到冲击、迫害的知识分子,肯定都对此有着刻骨铭心的感受!即使是当年与萧乾一同报道纽伦堡审判的那位苏联记者,如果活到今天,也极可能对那时的审判和那时为纳粹战犯所提供的辩护有不同的认识。在“文革”之后,中国能够较为迅速地结束“无法无天”的状态,至少在法律条文上确立了现代司法审判制度,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人对当年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的反思有着直接的关联。
  萧乾能够“明白让被告也替自己说说再定罪的必要”,恐怕主要是因为看到当年成千上万被“定罪”的人,后来都得到“平反”或者“改正”,而纽伦堡审判由于给了战犯说话的机会,而没有造成任何“冤假错案”。也就是说,萧乾作为一个作家,主要是从保证审判结果的正确这一点来看待公正审判的必要性的。但是,给予被告以听审的机会,绝不仅仅具有工具性的意义,也绝不仅仅有助于审判达致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那些受到国家惩治和追究的人而言,获得听审的权利是维护其人格尊严的最低要求,是被告人基于自己作为人——而不是任人处置的动物或物品——所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同时,相对于那种可以使统治者随心所欲的人治而言,法治原则要求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尤其是涉及剥夺个人基本权益的权力的行使,要取得其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就必须经受司法裁判机构的公正审查,给予被追究者以公平听审的机会。
  今日的中国已经建立起至少在形式上较为完整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制度,那些面临刑事指控、民事起诉的被告人大体上都能获得听审的机会。当然,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建立起来的行政审判制度,对于法治秩序的建构尤其意义重大。因为根据这一制度,作为被管理者或所谓“相对人”的个人,如果对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不服的,可以直接诉诸司法裁判程序,从而发动一场司法审查之诉。从此,至少在法律条文上,公民权利的救济可以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而得到实现。随后而来的进展是行政听证制度的初步建立。对于一些法定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受处罚的个人有权先在行政机构内部申请带有准司法裁判性质的行政听证程序,然后在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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