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这样?难道通过那种不人道、不合理、不公正的法律程序就不能产生令当事者服判的效果吗?难道剥夺当事者参与的机会就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感吗?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在一种被称为“尊严理论”的学说中得到解答。按照这一学说,作为两种会令当事者产生不快的结果,败诉与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应得到明确的区分。即使在获得胜诉的情况下,人们也会因为程序的不公正而感到自己尊严的丧失或被冒犯,他们作为独立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一个人在选举程序中被排除在选民之外,这往往会使他作为公民的自我形象受到损害,并由此产生不公正的感觉。这会促使人为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而诉诸公堂。很明显,相对于获得胜诉的结局而言,获得公正听审的机会具有独立的意义;败诉的一方尽管没有获得诉讼的成功,但如果他在诉讼过程中受到认真的对待,利益受到裁判者的真正关注,他也会产生受尊重的感觉,从而具有人的尊严。这样,获得听审的机会就与当事者的尊严感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在公正的听审中,裁判者将当事者均视作平等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而不是被处理者、被镇压者和无足轻重的惩罚对象;裁判者对当事者的实体性权益表现出尊重的态度,这进而使当事者的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尊重和满足。
对于中国人来说,“听审”这一名词可能较为陌生。中国人熟悉的相关名词是“审判”或者“审讯”。但是,“审判”一词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具有明显的道德或感情色彩。所谓“将某人押上历史的审判台”之类的说法,就使得接受“审判”带有一定的受惩罚的意味。在一些有关战争题材的影视作品中,当英雄的子弹及时地射向举起屠刀的“敌人”时,一句豪迈的话外音随之响起:“这就是中国人民对侵略者的正义审判!”或许,这多多少少反映出中国人对于“审判”的特殊态度。
面对源自西方的程序正义观念和司法裁判文化,中国人经常会产生一定的困惑。中国人所信奉的经常是一些诸如“疾恶如仇”、“爱憎分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类的朴素观念。对于一个犯了错或者被认为犯了罪的人,中国人有的只是痛恨和唾弃,而通常缺少宽容和反省的态度。作家萧乾在《一个中国记者看二战》一书中曾对此作出过深刻的反思:
对于纽伦堡审理纳粹战犯的某些程序,我和另一位也在那里采访的苏联同行当时有点儿想不通。……那帮罪行累累、十恶不赦的纳粹头目就是把他们碎尸万段,也不为过。
然而纽伦堡战犯审判的主持者好象在表演耐性,一点也不急于为那些恶魔定罪,把他们送上绞刑架。听说纳粹德国投降时,除了已自我消灭的希魔,共抓了二十万名大小头目。花了足足半年时间经过初审,逐步缩小惩办范围,所以到一九四五年十一月才开始正式开庭审判,次年八月才结束。九月三十日及十月一日两天,分两批宣判并执行。统共竟花了二百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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