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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 获得听审的权利

  为什么要给予当事者以获得听审的机会?换言之,为什么要允许当事者参与到裁判的制作过程?这一问题对于生活在基督文明之下的西方人而言,似乎是不需要进行充分论证的。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曾就此作出过形象的分析:
  根据一条如诗如画的司法格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审讯(也就是“听审”)是在伊甸园中赐予的:“我记得一个十分博学的人在一个这样的场合说过,甚至上帝本人在召唤亚当作出辩护之后才通过其判决。‘亚当,’上帝说,‘你在哪里?你难道没有偷食我戒令你不得食用的那棵树上的果子吗?’同样的问题也向夏娃提出过。”这话是在本特来案件中说的。在该案中,剑桥大学鉴于他侮辱了副大法官法庭而剥夺了这位违抗纪律的学者的学位,但他靠王坐法院的强制令恢复了学位,理由是,这种剥夺是不正当的,无论如何按“上帝法与人法”的要求他应当得到通知以便作出辩护。
  显然,就连“万能”的上帝要惩罚偷食了禁果的亚当和夏娃,也必须首先举行一场“听审”,听取这两位“当事者”的陈述和辩解。这尽管属于传说和神话,但也多多少少反映出西方人的一种基本的自然法观念:未经听审,不给予当事者以陈述和辩解的机会,那么,任何惩罚都是不正当的。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基本原理上看,让当事者参与裁判制作的过程并对裁判的制作施加积极的影响,裁判者所作的裁决结论就更加容易得到他们的接受和满意,裁判也更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
  当然,对于败诉的一方而言,裁判结论一般很难取得他完全的满意。毕竟,诉讼结局的惨败可能成为他所关注的唯一问题。但是,即便如此,败诉方对待败诉的态度也会因是否给予他听审和参与的机会而有明显的差异。如果作一横向比较的话,获得公正审判的当事者要比没有获得公正对待的当事者更可能自愿接受裁判的结局,即使这种结局对其是明显不利的。
  获得了听审的机会,当事者更有可能自愿接受裁判结论,裁判者也更容易取得当事者的信任。而有了这种信任,裁判连同其制作过程本身,也就容易使人心服口服,其正当性和权威性也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一般而言,对于任何公权力的行使而言,要使其具有基本的正当性和道德合法性,就必须在行使的程序上具有公正性。相对于那种赤裸裸的军事镇压或暴力控制而言,建立在公正听审基础上的法庭审判,尽管其最终结果可能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限制或剥夺,但由于它给予了当事者参与和获得听审的机会,因此更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信服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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