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见的正义》之 获得听审的权利
陈瑞华
【全文】
“如果你是一个领导者,
请冷静地听取申诉者的诉说;
在他想向你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
请不要打断他。
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
更渴望向你倾诉衷肠。
申诉一旦被阻止,
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
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
而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
这首诞生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诗歌,曾被用来说明给予那些陷入困境者公正听审机会的重要性。从其所蕴涵的思想的深刻性来看,它丝毫不逊色于今日一些有关程序公正问题的宏篇巨作。因为它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观念:对于那些陷入诉讼之中的当事人来说,胜诉固然是他们所竭力追求的结局,但获得听审的机会也同样重要,并具有完全独立的意义。最初接触这首诗歌,笔者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感觉。但随着最近不断地观察中国的司法实践,思考中国的司法改革问题,笔者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至少要使人获得听审的机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获得听审往往被视为个人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所谓“听审”(hearing),是指裁判者在权益争议双方的参与下,通过听取双方的证据、主张、意见和辩论,对有关争议加以裁决的活动。对于那些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利益会受裁判结论直接不利影响的当事者而言,获得听审也就等于获得了在公正的裁判者面前“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要求:
任何人在其权利和义务处于受判定状态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享有独立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也规定:
任何人在其受到刑事指控或者其权利、义务处于待判定状态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之听审。
一些地区性的国际人权公约也有类似的原则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获得听审的机会只不过是公正审判的一项最基本的要素。当然,公正的审判还要求裁判者独立、中立和没有偏私,听审过程公正、公开,裁判者对其裁判结论明确说明理由……。但是,所有这一切都应建立在给予当事者听审机会的前提之下。
怎样才能使当事者获得听审的机会呢?按照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audi et alterm parterm),尤其要在一方已经向其倾诉主张和理由的时候,听取另一方的意见。而在中世纪的日尔曼法中,法庭裁判也讲求类似的哲学:“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eines Mannes Rede ist keines Mannes Rede. Man soll sie billig horen Be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