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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网络环境下的“以罚代刑”现象

  “以罚代刑”现象得不到有效遏止将可能导致网络环境下的司法腐败
  一旦“以罚代刑”现象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裁,那么极容易在网络环境下同样滋长“权钱交易”、“权情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
  三、 预防和遏止网络环境下“以罚代刑”现象的相应法律对策
  为了避免网络环境下“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与蔓延,应当从整个法制运转环节入手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应当引起较高重视:
  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网络刑事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结合我国网络环境的特点和网络犯罪的现状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增加相应罪名,减少刑法调整网络犯罪方面的不周延性;其次应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在网络犯罪进行刑法适用时的可操作性,便于刑法体系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与执行。网络刑事立法上的完善是避免网络环境下“以罚代刑”现象发生与蔓延的最关键方面。
  有关机关应注意严格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
  例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作为公共信息网络行使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本身就同时具有对网络犯罪的刑事办案权。因此公安机关作为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特殊机关,应当特别注重避免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只有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切实提高网络执法与司法的经验手段,才能实现在制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时的不枉不纵。
  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网络侦查技术能力
  现时先进的网络技术侦查能力是网络环境下“违法必究”的重要保障。只有运用现时先进的网络司法手段去发现网络犯罪和获取充分的定罪证据,才能保证网络刑法的准确适用。
  有关机关强化监督手段
  首先应强化网络行政、司法机关的立案责任制度。例如公安机关对于网络刑事案件的报案,可以推行接案第一人负责制等监督制度加以规范,从而保障加强对办案人员严格执法与司法的督促作用,避免以不当的程序或方式处理案件。其次法律监督机关应提高网络环境下的法律监督手段与经验,切实保障网络犯罪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以罚代刑”现象发生与蔓延。
  四、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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