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对“以罚代刑”现象的监督机制较为薄弱
现实法律生活中的“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后往往有极为强烈的社会反应。但在网络环境中,情况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一方面,许多网络犯罪的受害者是商业机构,他们为了保全自身网站“具有足够安全性”的声誉而更愿意采用息事宁人的做法,因而往往会对“以罚代刑”现象采取不反对甚至支持的态度;另一方面,法律监督机关从技术角度而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而往往难以发现“以罚代刑”现象。因此从受害者和法律监督机关两个角度而言,他们在网络环境下对“以罚代刑”现象的监督作用远比现实生活中的作用要弱。
当然,导致网络环境下“以罚代刑”现象发生的原因远非仅限于以上几点。笔者上述分析仅从我国网络法律环境的现状出发进行阐述。基于与现实生活中相同的原因,如行政机关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移交司法处理的程序不当等等,同样可能导致网络环境下“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二、 网络环境下“以罚代刑”现象的危害后果
网络环境下“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甚至蔓延,同样具有非常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法有效实现遏止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立法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针对我国目前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列明具体行为,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倘若有关机关实际工作中倾向于“以罚代刑”,则不仅极大地削弱了
刑法的威严,破坏了本身就不完备的网络
刑法体系,而且无法实现整个网络
刑法体系遏止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秩序进而保持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
“以罚代刑”现象将进一步增加网络司法的难度
网络犯罪分子一旦发现这种可以逃避刑罚的途径,将会千方百计隐匿罪证,企图通过仅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来逃避刑罚。而一旦有关机关缺乏对网络案件一查到底的决心,而草草以行政处理的方式结案,不仅网络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无法有效弥补,而且将助长网络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反侦查的信心,导致网络司法更为困难和网络犯罪的进一步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