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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之法律特点比较研究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作为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快速解决有关权益争议的新型ADR方式,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尽管这种争议解决程序不回影响当事人就有关争议寻求诉讼或仲裁等其它终局性法律救济途径,但由于其实质上能够处分域名所有权等网络实体权利,因此这种法律方法在网络环境中的重要性十分突出。通过对两岸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不同法律特点的比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善我国现有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以促进网络经济与生活的稳定与发展。
  1、应扩大该行政程序所能适用的域名争议范围。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争议处理机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裁决迅速与费用低廉,而且效果最直接。因为当事人虽然可以依循既有的途径主张权利,如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控告侵权,但由于前者延宕多时,所需费用可能相当高,后者的决定则无法将原注册域名取消或移转,行政救济程序也非常的长。所以两者可以说都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法。而注册管理机构的行政程序处理争议的快速与有效性非常适合网络空间的特征,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但目前CNNIC行政程序只适用于中文域名与商标之间冲突解决的做法实际上远未能发挥该程序在网络环境争议解决中的应有作用。根据CNNIC的统计,截至2002年3月CNNIC所管理的域名数量达127678个,其中公司企业域名约78%,以英文域名为主体。由于CNNIC仅将其行政程序适用于中文域名与商标之间的争议解决,使得以<.cn>为顶级域名的英文域名与商标之间,以及域名与商标以外权利之间的冲突只能寻求司法救济或仲裁解决,不利于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的快速有效处理。对此我国完全可以参照TWNIC的做法,将行政解决争议程序扩大适用于域名(包括CNNIC所管理的所有中、英文域名)与域名、商标、商号、姓名、企业组织名称以及其它标识等多种民事权利客体之间的冲突解决。实际上将行政程序扩大适用并非TWNIC首创。日本网络信息中心早在2000年7月19日颁布的《日本域名纷争处理方针》就规定其行政程序适用于“登记者的域名类似申诉者有权利或正当利益的商标或其它标示一样或混淆者”,而并非仅限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争议。我国于2001年7月24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包括是“(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的域名争议就包括中英文域名与注册商标、域名与域名、域名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并且该司法解释还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无论从技术还是法律适用角度,CNNIC完全可以将其行政解决争议程序扩大到域名与域名、域名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解决,以更好地发挥该程序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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