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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之法律特点比较研究

  1、适用的争议范围不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文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即规定所提供的行政程序仅针对以<.cn>为顶级域名的中文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解决,而不能适用于以<.cn>为顶级域名的英文域名争议,不能适用于域名与商标以外权利之间的冲突解决。而《财团法人台湾网络信息中心网域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所适用的争议范围则广泛得多。TWNIC所处理的网域名称争议,包括所有顶级域名为<.tw>的网域名称,不论是英文网域名称、中文网域名称,或泛用型网域名称,都可适用该行政程序解决争议。并且《财团法人台湾网络信息中心网域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其行政程序适用于“网域名称与申诉人之商标、标章、姓名、事业名称或其它标识相同或近似而产生混淆者”,也就是说该行政程序可适用于域名与商标之间、域名与标章之间、域名与姓名之间、域名与事业名称或其它标识之间等各种类型争议的解决解决。ICANN规定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仅适用于“已注册域名同其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一致或混淆性相似”此种争议的解决,因此可以看出TWNIC实质上发展了ICANN的做法,将这种快速便捷的行政程序适用于更多类型的域名争议解决。
  2、对于域名注册人与注册管理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强调程度不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未明文强调注册人与注册管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注册协议决定,也未就注册协议在争议解决中的法律效力与作用作出规定,仅规定该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而TWNIC则强调注册人与TWNIC所成立的关系应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也就是TWNIC与注册人之间的网域名称使用契约关系。因此有关网域名称使用的相关问题,都应依据相关的注册办法,处理注册人与TWNIC、受理注册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然是私法上的契约关系,所以TWNIC要求注册人在申请注册网域名称时,应该依循注册办法的规定,确实填写相关的注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如《财团法人台湾网络信息中心网域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注册人的告知义务,即“注册人申请注册、续用网域名称,以及更改网域名称之注册资料时,应告知受理注册机构并确保下列事项之真实性,如有侵害他人权益时,并应自负其责:一、申请书上所记载之陈述内容完整且正确。二、就注册人所知,其注册之网域名称并未侵害他人之权益。三、非以不正当之目的注册或使用该网域名称。四、非故意以违反相关法令之方式注册或使用该网域名称。”如果有违反上述规定时,依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则表明注册人同意依该办法取消或移转已注册之网域名称。这是因为注册人在同意上述的要件下,由于这些要件已经纳入“网域名称使用契约”,成为契约条款的一部份,因此TWNIC就有权依处理办法取消或移转该网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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