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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之法律特点比较研究

两岸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之法律特点比较研究


易志斌


【摘要】内容提要:在更强调快速便捷与意思自治的网络环境中,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指定与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对域名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解决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这一新型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是解决域名争议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行政程序解决域名争议方式的不同法律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并为完善我国现有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若干法律思考。

【关键词】关键词:域名争议、行政程序、比较研究、法律思考
【全文】
  两岸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之法律特点比较研究
  易志斌
  (引用者敬请留意:该文已发表于<台湾法研究学刊>2002年第4期,文章写于CNNIC2002年10月出台域名争议解决新办法之前数月)
  网络环境作为一种信息共享与高度自治的虚拟空间,在不可避免产生大量民事争议的同时,也在基于网络空间本身的环境特点促使着解决争议方法的变革或发展。作为在互联网络上建立任何服务的前提,域名及其相关权利对于网络空间的稳定至关重要,而在域名的注册或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大量有关争议。如何有效解决域名争议则是各国网络法制建设中所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在要求有更大自由度的网络环境,ADR(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即替代争议解决方法(或称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中显然比司法方法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① 除了现实社会同样普遍运用的仲裁、和解、调解等传统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外,网络空间中正逐步形成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所指定与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对域名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解决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这一新型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台湾地区作为我国资讯业以及软件工业的发达地区,互联网络的应用非常普及。而台湾的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中的一些特点值得我们在完善与改进现有非诉讼解决域名争议机制时加以吸收和借鉴。②
  一、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程序制度的产生
  互联网络的生命力在于快捷。因此除了对公正性的最基本要求外,网络主体对于域名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对快捷性与方便性的强烈社会要求。正基于此,网络环境下逐渐形成了一种对域名的新的非司法解决争议方式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行政解决程序。1998年11月成立的因特网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作为互联网络自治管理机构接管了全球域名主服务器的管理权。为了统一域名抢注争议解决机制,ICANN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9年通过的《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政策建议性报告为基础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提供一种针对国际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的行政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③ 根据UDRP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向ICANN所委托的注册服务公司申请域名时需签署注册协议,而UDRP将自动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即表示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抢注争议时愿将该争议提交ICANN指定的行政性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进行解决处理。④ 任何商标权人认为已注册域名同其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一致或混淆性相似,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域名不享有任何正当权益并且域名以恶意被注册和使用的前提下可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Complaint),争议解决机构就投诉可做出驳回投诉、要求注册公司注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直接转让给投诉人等三种裁决并由ICANN委托的域名注册公司加以执行。在解决程序进行当中该域名将维持现状但其转让在程序结束之前受严格限制。UDRP还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将争议诉诸法院或根据已有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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