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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兼及犯罪的二重结构(下)

  通过前文对社会关系说、社会利益说、法益说的介绍,笔者认为,综合来看,张明楷教授所倡导的法益说言之成理,具有较强的可取性。借鉴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笔者认为,在犯罪外部环境中,法益是一个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范畴。因此,考察犯罪行为与法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犯罪的认识,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在理论上澄清对犯罪的一些误解,有利于我们在生活中正确地对待犯罪。
  根据法益的概念,我们已经知道,法益是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人的生活利益。从中,我们便可以发现犯罪与法益之间的关系首先在于侵害或威胁关系。这是犯罪与法益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中表层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十分容易被我们认识到的。这种关系表明:法益作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观事物,作为被侵害或威胁一方,是由犯罪行为所规定的。这就说明在犯罪与法益的相互关系中,法益处于被动的地位。在这种关系中,法益处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受到了它的侵害或威胁。在两者中,犯罪居于主动性的地位。因此,法益的受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状况只能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整体结构和性能得到说明。
  在犯罪和法益之间,法益虽然受到了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侵害或威胁,但这并不是说,法益居于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地位。事实上,法益的受保护状况也正是法益受犯罪侵害或威胁的客观根据。这就是说,法益本身对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形成和犯罪整体结构性能的聚合具有客观基础的功能。这就是法益与犯罪之间互动关系的第二个方面,即法益的反作用。在法益中,对各种具体利益的具体保护状况和程度是法益的反作用的来源。如果某种利益未被有效地纳入法益的保护范围,那么,这种未被有效保护的利益便可通过这种反作用机制衍变为某种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产生。
  (三) 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的关系
  上面,笔者初步说明了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的各自的基本状况。从这两种结构的基本状况出发,我们可以发现: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是相互连接、相互重叠的,从而表现在层次上的互相依赖性。这就是笔者的所谓二重结构理论。犯罪的二重结构表明,犯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事物,具有内外多重属性。具体而言,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的内部结构和犯罪的外部结构进行划分的视野不同。犯罪的内部结构是针对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本身所做的结构性剖解。这种剖解立足于犯罪行为的内部要素的分解及其排列组合。而犯罪的外部结构则立足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视野,考察在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因素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次,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相互连接、相互重叠。具体而言,在犯罪的外部结构中,犯罪内部结构这个有机整体是作为要素而存在,并与法益相互联系的。犯罪的内部结构的诸要素并不与法益直接发生联系,而只能以相互结合的形式,即以犯罪的内部结构整体才能与法益发生关系。由此而言,犯罪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之间具有层次上的递进性和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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