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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兼及犯罪的二重结构(下)

  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两个要素,我国刑法理论中未见有大的分歧。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两个要素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具有真正的构成要件的意义。当然,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来说,用犯罪的主观要件和犯罪的客观要件来代替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更为恰当。
  (2)关系
  对于犯罪内部结构的四大要素之间的关系,笔者在前文已有所论及。笔者认为,前述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张明楷教授的论述从人权保障、刑法学研究方向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的高度出发,具有较强的可取性。但是,从犯罪内部结构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排列顺序更加符合犯罪内部结构的需要。这主要是因为,犯罪的内部结构是对犯罪这种行为有机整体进行理论分割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排列顺序更加符合这种理论分割的特性,即更好地保持了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客体的结构特征,另一方面也较好地反映了犯罪的内部结构的有机联系。
  (3)性能
  何秉松教授在犯罪构成系统论中认为,“犯罪构成的性能是指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构成作为有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这是犯罪构成的系统质,是犯罪构成内部固有的质的规定性” 。“犯罪构成的功能就是有害的功能,因为它只能危害社会。犯罪构成正是通过它的危害社会的功能而表现出其负价值。据此,人们对它作出否定评价” 。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系统论对犯罪内部结构的性能的认识是适当的。近期以来,有不少学者认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这只是一个方面。从功能分析的意义上说,犯罪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甚至是‘有益的’”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海姆 。对这种观点和认识,笔者不敢苟同。虽然如果没有小偷的话,锁是无法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的 。但是,笔者要问,如果我们把造锁和防盗门的钱用来治理环境,支持希望工程,填补社保基金,那么我们的生活将会怎样?因此,小偷的存在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和共产主义的实现,不能因此而认为犯罪具有积极的功能。
  (二) 犯罪的外部结构
  所谓犯罪的外部结构,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即社会这个大系统)。与犯罪有关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在此,笔者仅从刑事法学的角度出发,考察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基本关系。
  何秉松教授在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将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以外的事物归结为环境,并且认为“研究犯罪构成的性能,应当特别注意犯罪构成与环境的关系。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或转换,从而表现出自己整体性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孤立地研究犯罪构成自身,而完全忽视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是不能正确理解犯罪构成的” 。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系统论对“环境”的认识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认为,仅仅将“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以外的一切事物归结为“环境”是不够的。在这个“环境”中、,有的事物与犯罪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可以说,这些事物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整体之间是休戚相关的。我们必须将这些事物抽取出来,进行专门研究。这些事物就是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所说的“社会关系”,有的学者称之为“社会利益”,张明楷教授将之称为“法益”。在笔者看来,社会关系、社会利益或者法益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进而形成了犯罪的一个外部结构。笔者所谓的犯罪的外部结构,就是要考察犯罪与社会关系、社会利益或者法益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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