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兼及犯罪的二重结构(上)
杜永浩
【摘要】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而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却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的概念,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证时用犯罪结构取代了犯罪构成,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理论上的混乱,并且窒息了犯罪构成的犯罪识别功能。因此,必须对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作出正确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关键词】犯罪构成 犯罪结构 批判 重构
【全文】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正在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建构时用犯罪结构取代了犯罪构成。因此,批判和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必须对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作出正确的区分。
一、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与批判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支配地位的犯罪构成学说,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该学说形成于建国初期,直接脱胎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多年来,该学说为我国的刑事法制 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传统的占支配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于是,刑法学界不少学者开始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与反思。综合目前的情况,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在中青年刑法学者的视野中,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已经被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已经开始了新的脱胎换骨。 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终将“旧貌换新颜”的现实命运面前,对各种批判与反思进行回顾与总结,有助于我们将对此的批判与总结深入下去。回顾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来龙去脉,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大体是在以下几个层面展开的。
1、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
关于犯罪构成究竟包括几个要件,除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外,还有以下几种观点:否定说、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
所谓否定说,认为只存在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存在一般的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二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只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犯罪的主观要件两大要件。如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罪体和罪责。 曲新久教授认为“犯罪由一系列法定要件所组成,是一系列法定构成要件的整体,组成这一整体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可以抽象为两个基本方面——客观事实要件和主观心理要件,这是所有犯罪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