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于认识过程本身就是矛盾的,因而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认识成果 必然也是矛盾的。
认识过程中的基本矛盾是真理与谬误的矛盾,同时由于这个矛盾又引申出了真理自身的矛盾,即真理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由此可以看出,在认识过程中存在着两对基本矛盾:真理与谬误的矛盾,真理自身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矛盾。在这两对矛盾的推动下,认识不断完善,真理不断发展,即真理不断地由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这是真理自身的矛盾运动。真理同谬误在认识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它们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因此真理与谬误的矛盾构成了认识中的基本矛盾。
3、认识运动本身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也决定了正确的认识也有相对与绝对之分。因此,认识过程中的另一对矛盾是真理自身的矛盾:即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矛盾,它反映着认识中的正确认识的深度和广度,表明了真理的两重性:一方面任何真理都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它的内容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这种正确认识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因而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任何真理又都是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对事物的一定层次、一定范围、一定过程的正确认识,它不是对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的最终最完全的认识,因而它又是相对的。
4、真理的发展是一个过程。
恩格斯把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作为认识成果的一对基本矛盾,并通过思维的至上性和非至性的关系论述了真理的相对性,说明了真理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的思想。
三、正确运用辨证的认识论,推动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
恩格斯辨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们对待和认识事物的最重要的方法论。但是,如果理解有误,则会走向谬误。例如,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是如此。我们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封闭型的犯罪构成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形成犯罪构成结构封闭型格局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思想的理想化,即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过于夸大了立法者的认识能力。“ 犯罪构成是制约刑罚权发动和行使的基本途径,
刑法价值的体现完全依赖于犯罪构成”。“理想化的立法思想以全面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规律为价值目标。事实上,真理是不断探索和认识的过程,忽略这个过程,试图在法典中一次性地综述犯罪概念和构成,结果是,导致犯罪构成结构的封闭型格局。在这种结构形态中,个人(被告人)的权利主张受到忽视,权利和权力之间的结构不均衡;原苏联采用这种模式。封闭型构成模式的核心是在犯罪构成框架内不包含‘反向机制’(即被告人合法辩护);之所以认为理想化的立法思想导致封闭型的犯罪构成结构模式,理由在于,理想化的立法方法过分夸大理性认识的作用,认为立法规则中的概念和范畴充分认识到了社会的复杂性,其内涵由国家单方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不承认来自个人(被告人)的任何见解,即垄断和封闭对立法规则的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