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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人实证研究

  在知识产权犯罪人和被害人所具有的上述四种类型的关系中,不同的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具有不同的相关度,同时也就意味着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强弱程度。其中,同一行业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相关度最高,互动程度最强。相关行业次之。和同一行业关系一样,雇佣关系也是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关系,两者之间同样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种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被害人与其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着较大程度的受害与侵害的可能性。和同一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关系相比,雇佣关系对被害人有着不同的意义。如果说同一行业中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对被害人而言意味着外部风险的话,那么具有雇佣关系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对被害人而言则意味着来自被害人内部的风险。地域关系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地域上的同一性。这种关系所反映出的两者之间的关系较为疏远,相关度已经大大降低。其他关系则表明很难说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何种直接关系。
  从以上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就知识产权犯罪人总体而言,和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突出表现为两者之间的同业关系和雇佣关系上。这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意味着,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就要防范好来自两个方面的风险。一个是来自自身外部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同一行业的竞争者。另一种风险则是来自自身内部的风险。这种风险的主要来源是“爱吃窝边草”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前者而言,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之一就是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的关系问题。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侵犯知识产权往往就是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同时,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意味着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就是不正当竞争恶性发展的产物。正如韦之教授所认为的那样,“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特别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故可以说它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所以,可以说,它反过来也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同样,如何应对来自公司企业内的风险,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特别是当前公司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频频跳槽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显得更加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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