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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人实证研究

知识产权犯罪人实证研究


杜永浩


【摘要】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犯罪人的概念和特征的分析,运用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深入考察和论证了知识产权犯罪人与知识产权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犯罪人的现状,从而为有针对性地防范和控制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人 概念 特征 互动关系 现状
【全文】
  任何犯罪都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任何犯罪都无一例外地打上了犯罪人的烙印。犯罪人的具体状况如何,深深地影响甚至决定了犯罪的发生。因此,深入地了解犯罪人的特点和基本状况,是有针对性地进行犯罪预防和控制的重要环节。本文对于知识产权犯罪人的考察,目的即在于此。
  一、知识产权犯罪人的概念
  犯罪人是犯罪学的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我国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学中研究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 据此,笔者所谓的知识产权犯罪人,就是指实施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采取预防和矫治措施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应当说,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犯罪人”的概念,并不是一个严格和完整意义上的定义,而是为了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专门研究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人所作出的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界定。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财产形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八种犯罪类型之一,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以知识产权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人进行专门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笔者之所以专门提出“知识产权犯罪人”的概念,也正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笔者将知识产权犯罪人作为犯罪人的一种重要类型来进行专门研究,是以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专门规定和分类为依据的,但并不局限于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笔者对知识产权犯罪人的考察不仅把我国刑法的规定作为重要依据,更重要的是以犯罪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实证研究。
  二、我国刑法中的知识产权犯罪人
  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人在人口学、心理学、行为学等方面具有一系列不同于非犯罪人的特征。当然这是从整体意义上而言的。具体到不同的犯罪类型,犯罪人的特征则往往有所不同。什么样的人倾向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构成违法犯罪呢?知识产权犯罪人具有哪些共同之处?这就是知识产权犯罪人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犯罪。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充分表明了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广泛性。因为知识产权是公开存在的财产形态(商业秘密除外),而且知识产权也只能以公开的方式存在,其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知识产权的易受侵犯性是显而易见的。知识产权的这一重要特性使大量人员和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成为可能。单位作为知识产权犯罪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自然人更为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对利润最大化的无限追求,使得单位更易于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获取利润。知识产权犯罪人的上述特点无疑大大增加了防范和治理知识产权犯罪的难度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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