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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也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杜永浩


【摘要】本文通过对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的分析,论证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贯彻诚实信用精神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精神 民事诉讼法 必要性 可行性
【全文】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被我国民法学界称为“帝王条款” 。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对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问题进行研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却还是近年来的事情。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法学界不少学者提出要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中,并据此建立一些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各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从而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面、有效调控的目的。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尚未完成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过渡之前,不宜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做过多限制,因而反对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在此,笔者拟对这一问题略舒己见。
  一、从诚实信用原则到诚实信用精神
  说起诚实信用,普通人往往会从大量出现的假冒伪劣行为中,想到当前我国社会中诚信的失落问题。法学界则将其归结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学界,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些学者的推动下,已有了“帝王条款”之美誉 。然而,即使在民法学界,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极其抽象 ,要全面而准确地对这一原则进行定义是极为困难的,学界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也不完全一致。目前,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契约,属于私法实体上的概念。该原则首先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罗马法上得以确立,此后渐渐扩展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前,虽有学者对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之尊”提出了质疑,但是,不容回避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我国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已经成为事实。因此,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应当如何看待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为,与其说“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到不如说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项重要功能。笔者所要强调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并非自给自足的,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精神在民法的运用和体现。只不过,由于民法的特殊性质,诚实信用精神最早和最主要是在民法中得以张扬。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已经成为事实,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诚实信用精神才是支撑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的底蕴和基石。即使就诚实信用原则本身而言,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包含了可以自我复制的内在基因,这也正是诚实信用精神。诚实信用精神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支柱,为诚实信用原则提高了强大的背景支持。这就要求我们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应当以我们对诚实信用的道德追求为依归。当然,我们说诚实信用精神是一种道德追求,并不否认市民社会对正当利益的合理追求。那么,应当如何看待和认识诚实信用精神呢?如果我们在此对诚实信用精神的含义进行解说的话,那么我们就不仅犯了一个绝对低级和愚蠢的错误,而且简直就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最大侮辱。然而,对人们的诚实信用精神的状况进行考察却是必要的。诚实信用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处世做人的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现代社会对诚实信用的要求和体现都更为具体和普遍。诚实信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已经为人们普遍接受。但我们所无法回避的是,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信用状况的确不容乐观。据了解,我国合同的履约率不足一半,而在不履约者之中,以合同为手段故意欺诈者又占一半以上。诚实信用精神在我国当前社会的失落表现在民事诉讼中就是大量诉讼欺诈、滥讼、伪证等行为的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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