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于对上述两法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更为深入的考察。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市场上的依赖关系,而经营者之间往往基于对市场稀缺性的争夺而互相排斥,因此,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是需要我们进一步考察的。笔者基本同意这样的观点,即所有的不正当竞争都会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有些是直接损害竞争者和间接损害消费者,如假冒商标和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有些是直接损害消费者和间接损害竞争者,如虚假广告和搭售。即使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的亏损性销售,表面上对消费者有好处,但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因此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据此,我们可以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条至第
15条所列举出的9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
6条和第
7条依性质应归于限制竞争的行为除外),根据其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可大致分为直接损害消费者和间接损害消费者两类。其中,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种,即虚假广告(第9条)、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第12条)、有奖销售(第13条)。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六种:假冒(第5条)、贿赂(第8条)、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第11条)、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第14条)、串通投标(第15条)。
二、关于法律竞合与法律适用问题
上文的分析表明,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基本上一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的关系。但是,我们得出这种关系是以两法的调整对象,即它们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为基本依据的。此外,我们还应当从法理学的视角对两法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事实上,在学界,也有学者认为两法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竞合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作出具体的分析。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竞合是就不同法律之间所调整的相同的或者相互交叉的法律关系而言的。事实上,从整体上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关系。因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则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我们承认并且非常强调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但是它们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并非相同或者交叉,而是属于逻辑上的相互衔接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所谓的法律竞合关系。但是,就某一具体的法律规范而言,这种竞合关系是可能存在的。例如对进行有关商品信息的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