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其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两者都采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其中,关于在公法保护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也正是因为两部法律都采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两部法律中才既包括了大量的私法规范,也包括了大量的公法规范。这也进一步表明两部法律既不是单纯的私法,也不是单纯的公法,而是同时包括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经济法。
(4) 两部法律几乎同时制定和颁布实施。
其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早在1987年就曾经开始起草。1992年,国家工商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承担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任务。1993年,经过多次论证和修改, 在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1985年就开始着手研究起草。1993年3月底,国家工商局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后来,又经过反复的修改和论证,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两部法律都是国家工商局组织起草的。以上两点进一步表明,两部法律不仅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的产物,而且在具体操作上也是同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