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看,我们甚至可以说,两法之间还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例如,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内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李昌麒、许明月教授认为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内容体系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其中就包括“关于维护消费者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这是为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方面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关于商品、服务、价格、计量方面的规定,关于消费合同方面的规定等等。”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公平的交易因素只能用公平的法律制度去克服” 。我们知道,“交易本身的利益机制只能为公平交易的实现提供一种内在的驱动机制,公平交易是否能真正实现,还要受一系列内在和外在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及作用,因而,公平交易往往受到破坏” 。“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供求状况;具体交易当事人对其得失利益的关心程;市场的竞争程度;对交易主体对方提供的对应物的了解程度;交易双方的实力对比;交易双方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对于这些影响交易公平的因素,只能通过制定维护交易公平的法律才能克服。” 这其中理所当然就包括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
两法之间的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两部法律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这两部法律具有都具有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只不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这一目的规定的开宗明义,并且写在重要位置,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此规定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后面。第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