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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组织的界定

  在此,有必要提及的是犯罪集团的问题。显然,普通的刑事犯罪集团也是一种有组织犯罪,而且,也是一种犯罪组织。那么,两者之间的区别何在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于:“第一,黑社会组织有地域标准,而犯罪集团则没有这个标准,它只是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并有一定的组织为标准;第二,黑社会组织要形成共同的制度规范与文化习俗,而犯罪集团则不一定有制度规范,更谈不上形成共同的文化习俗;第三,人员要求不同,黑社会组织要求有一定的人口,人员数量要求比较高,而普通犯罪集团只要求三人以上” 。对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能够将二者区分开来。但是,其中的第一条标准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标准。关于犯罪集团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在办案实践中怎样认定刑事犯罪集团?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黑社会组织和犯罪集团的基本区别在于黑社会组织的社区化。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黑社会组织作为社区化了的犯罪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 成员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之间的组织结构稳定;
  (2)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作为其最重要和最终的行为方式;
  (3) 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形成了严重影响或者非法控制,即成为当地的“社会权威”。
  四、对我国刑法第294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的评价
   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我国97年刑法典正式作出了反应,在第294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定作出了司法解释。为了统一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认定上的分歧,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此作出了立法解释。对此,笔者拟做一简评。为了便与对以上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笔者对有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定的规定进行了整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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