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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

  四、 对我国劳动合同性质的一点反思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学界对劳动合同的性质的认识和理解,或者是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入手,或者是对劳动合同的具体特征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这都不是劳动合同的真正本质。推动劳动合同的历史变迁,难道除了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就没有别的因素?笔者认为,除了劳动合同的外部因素,决定劳动合同的命运的因素更在于劳动合同的内部。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到劳动合同的内部,才能找到决定劳动合同本质的真正内核。
  笔者认为,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契约,决定劳动合同本质的真正内核是劳动本身。劳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本质。那么,劳动的特殊性何在呢?这必须从劳动的价值展开考察。
  马克思所创造的劳动价值学说揭示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真正来源,从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资本家剥削工人,强占他们所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而工人所得到的工资只够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即实现对劳动力的再生,等等。这种理论对发动工人运动来说,或许是有用的。但是如果用来解释为什么资本支配劳动力,以及劳动力在资本面前软弱无力则恐怕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事实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理论前提之上的,即劳动力和资本是不同的:劳动是一种付出,而资本只是一种占有。这样,马克思就和自己的理论产生了矛盾:好像资本家的资本不是劳动的产物。我倒是觉得可以这样来看待劳动和资本的不同。首先,他们在形式上是不同的,一个表现为一种体力和脑力的付出,一个表现为静态的机器设备、厂房和现金;其次,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可以创造出超过劳动成本的另外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而资本只是转化到商品中去,而不创造新的价值。但是,我所要强调的是两者的共同之处,而这一点,似乎是马克思主义者所忽视的。这就是,资本家所拥有的资本同样是劳动创造的结果(如果资本家所拥有的货币或者机器设备是盗窃或者抢劫得来的话则另当别论),也是有价值的。这样的话,工人的劳动就和资本家的资本有了进行对话的基础和可能。同样,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一点的话,那么为什么资本会支配劳动就不难理解了。显然,既然同样是劳动的所的,就需要同等的保护。然而所不同的是,也是我们所必须要牢牢记住的,工人的劳动只有在和资本相结合的时候,才有价值,否则,便没有任何价值;而资本却不同:资本是先前劳动的结果,因此,它的价值在转化为资本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也就是说,撇开量的区别不管,单从劳动和价值而言,资本就具有大于劳动的比较优势。因为,创造资本的劳动在前,要比工人的劳动更早,而时间是有价值的,同样数量的两笔货币,在相同的条件下,一年前的那笔要比现在这笔更值钱。笔者认为,这就是工人的劳动在资本家的资本面前低头的真正根源。
  回到劳动合同上来,我们就会发现劳资双方的不对等性是劳动合同的天然属性。在笔者看来,这是把握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的重要前提。劳资双方在竞争上的天然不对等性,是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内在基因。因此,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不是民事合同。只不过,在早期,人们还未能认识到劳动合同的这一天然特质,以及劳动合同问题还不是像今天这样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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