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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

试论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


杜永浩


【摘要】本文对近年来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如何认识劳动合同的性质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总结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提出了个人观点。
【关键词】劳动合同 独立性 特殊性 劳动
【全文】
  所谓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和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当前的劳动法理论和劳动法制实践仍然非常薄弱。笔者认为,导致这种薄弱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
  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首先有两点应当予以说明。一是有学者从一个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出发,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的性质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是根本不同的。“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劳动者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所决定,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合同。如果仅从表面形式上来看,二者似乎有不少相同之处,” 显然,如此看待劳动合同的性状是毫无疑义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更是因为这种说法从劳动合同的外在环境出发来看问题,而不是从事物的内部来看问题。而我们知道,事物的性质取决于事物的内在要素。二是,我国学者基本上都倾向于强调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之间的区别。笔者并不否认,两者在当事人、内容、法律效力和形式等方面的差别,也不反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分别立法的做法。但是,笔者认为,对两者之间差别的认识,应当界定在具体操作的范围内。而在本质属性上来看,如果我们强调两者的差异,在显然是不恰当的。相反,笔者认为,从本质属性来看,集体合同也是为了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集体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只不过,这种劳动合同是采取了集体的方式。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合同观
  不同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随着经济发展的脉搏而发展演变。纵观劳动法的发展史,我们大致可以看到劳动合同不同的时代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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