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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心理研究

  二、 金融犯罪的心理特征
  有学者将金融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金融犯罪者承认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但不承认自己是犯罪。他们认为选择某种外部条件进行破坏是名正言顺的,也就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常在河边走焉能不湿鞋”。正是在这种心理作用下,那些大大小小的金融犯罪者在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时,才表现的那么心安理得,毫无愧色。二是金融犯罪者大多属于派金主义者。他们认为货币做为一般社会财富的代表,具有极大的支配力,有了钱便能支配自己甚至他人的命运。于是,他们拼命追逐金钱,聚敛财富,做金钱的俘虏。在不择手段攫取暴利的犯罪中,拜金主义实际成了他们主观心理的经济动因。当他们被抓获以后,他们只是认为比别人倒霉而已。因此,在作案时既胆大妄为,又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存有极大的侥幸心理。
  白建军教授在1994年出版的《金融欺诈及预防》中归纳的金融犯罪的特征是:(1)白领犯罪;(2)有预谋犯罪;(3)高智能犯罪;(4)暗数较大的犯罪;(5)财产犯罪 。笔者认为,其中,前三个方面属于主观心理方面。后来,白建军教授将金融犯罪作了如下类型的划分。首先将金融犯罪分为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就是直接以银行资金安全或生存条件为对象的犯罪,如贷款诈骗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法占有银行已有资金或市场,是这类犯罪的基本特征。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就是以金融机构为媒介或工具的犯罪,如挪用公款、洗钱等犯罪。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即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犯罪主体而实施的犯罪,如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本质上是银行内部责任人员共同利用银行的法人身份而实施的犯罪,因而是一种特殊的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其次,分为恶意型金融犯罪和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是相对抢劫、盗窃、贪污等恶意型金融犯罪而言的,就是指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盗用或滥用银行资金、名义或信用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给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资金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灾难性损失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犯罪、政府部门、银行或其员工渎职性犯罪等” ,并且认为,“道德冒险是解释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重要主观原因,是说明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潜在风险的重要变量” 。根据白建军教授的研究,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与道德冒险这种主观心态之间有着很强的相关 。作为一种主观心态,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的特点是:首先,投机性或赌博性。行为人也许赢得很大,也许输得很惨。其获利或损失都是或然的,与许多因素有关。最终到底是英雄还是罪犯,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控制。他们希望并自信能够成为赢家,但也许还是成为输家。其次,放任性或儿戏性。尽管没有永久性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但行为人通常对银行财产损失的结果既不追求也不否定,而是持放任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例如,在非法拆借的案件中,行为人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投机风险转嫁给银行。再次,灾难性或危险性。在银行业中,这类犯罪的涉案金额主要与行为人的想象力有关。一旦造成损失,其数额将可能是巨大的天文数字,它使任何形式的金融犯罪乃至所有形式的犯罪都相形见绌。正是由于道德冒险有别于传统的恶意型犯罪,因此,它的行为人往往对自己的冒险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失去了罪现感、罪恶感等心理体验对犯罪的遏止作用。这正是为什么道德冒险行为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的一个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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