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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心理研究

  长官意志。与商品经济相对的,应该主要是法律和政策的调节。行政管理只是政策和法律的观贯彻执行。然而,实际上以“权”压法,以权代替政策的情况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凭借长官意志行事的做法,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甚至许多决定或“特批”,,并不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利益考虑,而是“人情”的作用。这样便会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经济行为人从事非正常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经济行为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公平竞争的机制被打破了,势必导致许多人去从事不正常的经济行为,将目光集中在权力的取得和使用上,贿赂之行便不可避免地发生。而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反过来激发经济行为人在更大的程度和规模上去实施金融犯罪。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30起玩忽职守案件,有21起发生在审批贷款中,犯罪者中有16人为处局级以上干部。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一是用人失察。同时,由于金融业务发展迅速,有的单位急于扩展业务,在思想上把关不严,重业务能力、轻政治素质,使个别思想品德差、业务素质低的人混入金融系统,成为犯罪隐患。二是执纪不严,打击不力。1)对所谓“能人”下不了手,特别是对业绩好的经营管理者往往压案不查,查而不处,搞以罚代纪,以纪代法。2)对案件“抓大放小”,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意见容易统一,而对违纪金额小、情节轻但群众意见大的往往分歧较大,不能及时立案查处。3)执纪监督不严,打击不力。从自身经济利益和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深究、不严查,有的是作经济处罚或一般的党纪政纪处理,以纪代法,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严重违纪人员和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三是忽视对职工队伍的管理教育。认为金融机构主要就是做业务的,思想教育主要靠自己。没有深刻认识到,金融领域的日常工作就是与票据、货币、证券、股票、保单等打交道,与其他经济领域相比,具有更直接、更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随着社会体制的变更、改革的深入,利益分配提高的调整,外资金融企业的高薪报酬,会使一些人心理失衡,个人私欲膨胀,贪图享乐,追求高额利润、高消费等。当遇到一些利益诱惑时,就可能成为一些从业人员犯罪的催化剂,引发金融犯罪。
  (3)私利驱动违规经营,是金融系统案件高发的内在动因。近年来,随着商业金融机构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金融机构为追求本单位利润最大化,瞒天过海,违规经营,搞不正当竞争。有的为逃避中央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违规设立“两本帐”,将部分存款放在“小帐户”内经营,以高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或者加收企业“手续费”、“保证金”,使得大量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有的将信贷资金大量拆借,用于炒股票、炒房地产;有的盲目铺摊子、拉山头、争地盘、抢份额,一味地搞外延型的扩张,结果由于管理跟不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些违规经营的活动,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的机会。
   从社会公众方面来分析,主要是有一部分人,的确也是为了多得一些利息,另外,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对党的、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不了解,不熟悉, 所以就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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