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格言: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对金融安全,敲响祸起萧墙的警钟,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基于对严峻形势的密切关注,基于付出沉重代价之后的深刻反思。无情的事实警示我们,在金融安全工作中,外患固应严阵以待,内患更须杜微慎防。 总的来说,金融系统内部人员防范意识差是导致金融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金融业经营机构必须规范经营,要注意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的协调统一。目前看来,有些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防范意识差,偏重于业务开拓而轻视队伍建设,重网点建设而轻内部管理。例如:有些银行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些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以致某些人长期不按章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由此引发了许多大案要案。银行与银行间非法经营,恶性竞争现象严重。如“利率大战”、“开户大战”、“储蓄大战”,盲目扩张分支机构和网点,不计成本,不计代价地拉来储蓄和存款,乱投资,甚至大量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不仅造成股价大幅度上升,形成了泡沫,助长了投机行为,许多金融犯罪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炒股、贪污、内幕交易等犯罪也纷纷出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周学智说,从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案件来看,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帮忙”,金融诈骗犯罪很难得逞。天津一家银行办事处的两名信贷员,与天津某制衣公司副经理刘某勾结,冒用存款单位的支票,从银行盗出存款单位印鉴卡、伪造图章,诈骗两个存款单位的1500万元存款,转入了刘某所在公司的账户。
根据大量案例,我们发现金融队伍内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人主要有以下四种:
(1)渎职型。 剖析有关案例可以看出,金融渎职主要有三类:(一)玩忽职守。表现为放弃职责,甚至擅离职守,或未尽职责,严重失职。(二)滥用职权。表现为擅权越权,违反工作程序,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灵。(三)徇私枉法。表现为拿原则作交易,以谋取个人、小集团或局部利益。 渎职者对金融安全的危害,较之外部不法分子,实有过之而无不及。
(2)意志薄弱型。金融工作人员脆弱的意志自制力不仅给外部的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攻破防线的条件也使自己沦为金融犯罪分子。 对这种人要坚持教育与防范并举。既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非观和价值观,又要积极防范,根据教育的效果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因为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不可雕之朽木,要从保证金融安全的角度,采取断然措施,否则,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3)见利忘义型 。这种类型的人惯于“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正如培根所比喻的,他们为煮熟自己的鸡蛋而不惜点燃别人的房子。这类人因自私而狭隘,因狭隘而极易惹是招非,属典型的“易燃易爆品”,金融安全有时可能成为他们手中的赌注和泄私愤的对象,他们占据的岗位越重要,金融安全就越是险象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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